突发!|花22.3万美元荷兰改名尼德兰?商标竟被人注册了!
听说过人改名字,企业改名字,很少听说一个国家要改名,从2020年1月开始,荷兰正式更名尼德兰,那有关“尼德兰”的商标还能注册与使用吗?
荷兰改名尼德兰?
荷兰原本就叫“尼德兰王国”,而它被称为“荷兰”主要是因为其最出名的两个省是北荷兰省与南荷兰省。最有名的城市阿姆斯特丹、海牙、鹿特丹就位于这两个省,久而久之人们便用“荷兰”指代整个国家。
严格地说,“尼德兰”才指代其全国12个省份。此次停用“荷兰”(Holland)作为国家别名,其实是外交部更换荷兰的徽标。该国外交部发言人向外媒表示:“如果仅仅在海外推广国家的一小部分,即‘荷兰’,会显得有些奇怪。”
根据荷兰媒体DutchNews和BBC报道,今年11月8日,荷兰贸易部长西格丽德·卡格(Sigrid Kaag)宣布,荷兰更换新的徽标。NL Netherlands使用橙色字母,N和L并列在一起可以看到荷兰国花郁金香的图案。
这一徽标有8种语言版本,国家官方机构、大使馆、大学和各个城市的地方议会将从明年1月开始使用这一新徽标。
此外,荷兰旅游及会展委员会此前使用一束橙色郁金香与“Holland”字样作为宣传标志,如今统一被改为大写的“NL”字符,即“尼德兰”缩写。
自明年1月开始,赶在东京奥运会及第65届欧歌赛举行前,荷兰政府要求所有公司、大学、使馆及政府机构统一改用该国官方称谓“尼德兰”(Netherlands)。
荷兰外交部解释说,荷兰需要采用“更加统一和协调的方式”来进行国家品牌建设。我们希望荷兰向世界展现出一个“开放、富有创造力和包容性的国家形象”。
尼德兰商标被注册,能用吗?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有国内企业和个人将“尼德兰”申请商标,有些还通过了注册!
如此说来,外国地名在中国是可以被作为商标申请的吗?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近年来,外国地名因为具有异域特色,能够吸引消费者,导致国内有许多商家申请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有规定: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前提就是要看我国公众的知晓程度,这个存在诸多主观因素。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该法条第二款中有“但书”内容,即“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这里“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但书”内容具体体现到商标申请注册审查上就是“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注册商标时请注意!《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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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改名尼德兰?
荷兰原本就叫“尼德兰王国”,而它被称为“荷兰”主要是因为其最出名的两个省是北荷兰省与南荷兰省。最有名的城市阿姆斯特丹、海牙、鹿特丹就位于这两个省,久而久之人们便用“荷兰”指代整个国家。
严格地说,“尼德兰”才指代其全国12个省份。此次停用“荷兰”(Holland)作为国家别名,其实是外交部更换荷兰的徽标。该国外交部发言人向外媒表示:“如果仅仅在海外推广国家的一小部分,即‘荷兰’,会显得有些奇怪。”
根据荷兰媒体DutchNews和BBC报道,今年11月8日,荷兰贸易部长西格丽德·卡格(Sigrid Kaag)宣布,荷兰更换新的徽标。NL Netherlands使用橙色字母,N和L并列在一起可以看到荷兰国花郁金香的图案。
这一徽标有8种语言版本,国家官方机构、大使馆、大学和各个城市的地方议会将从明年1月开始使用这一新徽标。
此外,荷兰旅游及会展委员会此前使用一束橙色郁金香与“Holland”字样作为宣传标志,如今统一被改为大写的“NL”字符,即“尼德兰”缩写。
自明年1月开始,赶在东京奥运会及第65届欧歌赛举行前,荷兰政府要求所有公司、大学、使馆及政府机构统一改用该国官方称谓“尼德兰”(Netherlands)。
荷兰外交部解释说,荷兰需要采用“更加统一和协调的方式”来进行国家品牌建设。我们希望荷兰向世界展现出一个“开放、富有创造力和包容性的国家形象”。
尼德兰商标被注册,能用吗?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有国内企业和个人将“尼德兰”申请商标,有些还通过了注册!
如此说来,外国地名在中国是可以被作为商标申请的吗?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近年来,外国地名因为具有异域特色,能够吸引消费者,导致国内有许多商家申请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有规定: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前提就是要看我国公众的知晓程度,这个存在诸多主观因素。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该法条第二款中有“但书”内容,即“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这里“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但书”内容具体体现到商标申请注册审查上就是“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注册商标时请注意!《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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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0-01-02 阅读:15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