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讯】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香港继续推进修订条例草案!
近日,香港税务局发布了有关香港基金利得税豁免的修订草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12月12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草案》,本文中,百利来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什么修订这份草案?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发言: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便向在香港营办的合资格基金提供利得税豁免。
根据《税务条例》,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中,现时只有国外基金及在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税豁免,其他在岸基金不能一样享有利得税豁免。
在基金投资层面方面,《税务条例》目前订明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国外基金,如欲享有税项豁免,它们可投资于在海外成立的私人公司,但不可投资于本地私人公司。上述不同的税务待遇,或会阻碍基金来港注册及在港管理,不利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进一步发展。
与此同时,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有关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最新标准,欧洲联盟理事会(欧盟)指出香港适用于国外基金的税务安排存在分隔措施,具损害性。为释除欧盟的疑虑,并为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基金缔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提升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竞争力,我们建议引入《条例草案》。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利得税豁免?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发言:
在《税务条例》中加入独立成章的修订条文,让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条件,不论其结构、是否国外或在岸、规模或目的,均可享有同样的利得税豁免。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一)相关实体须要符合「基金」的定义;
(二)基金的交易须由获证监会发牌的法团在香港安排或进行,或基金属「符合资格的基金」。「符合资格的基金」须有最少五名投资者,并须符合关于资本认缴总额及发放净收益的相关要求;
(三)基金投资于指明资产的利润可获利得税豁免,这些包括基金通常会投资的证券及其他类别的金融产品。此外,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均可享有利得税豁免。
对企业是否有要求?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发言:
为减低风险,我们会引入防止滥用的措施,包括对基金于私人公司的投资在不动产、持有期及短期资产作出一些规限或要求。此外,现时《税务条例》中有关居港者的防止迂回条文亦会继续保留。
主席,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将有助加强香港在制造和管理基金方面的竞争优势,亦可带动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香港整体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发展。此外,由于阻碍基金投资于本地私人公司的税务安排亦已经移除,本地初创企业亦应会因为有机会成为基金投资对象而受惠。
至于利得税豁免对政府的财政影响,由于在岸基金在现行税务安排下未能享有利得税豁免,因此现时大多数在香港营办的基金,属能获得税项豁免的国外基金。与现行安排相比,建议应不会令税收大幅减少。
《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已考虑早前业界谘询时所收集的意见,并已在促进市场发展和防止滥用税项豁免之间取得平衡。
以上便是百利来为您整理的有关香港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草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什么修订这份草案?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发言: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以便向在香港营办的合资格基金提供利得税豁免。
根据《税务条例》,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中,现时只有国外基金及在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利得税豁免,其他在岸基金不能一样享有利得税豁免。
在基金投资层面方面,《税务条例》目前订明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国外基金,如欲享有税项豁免,它们可投资于在海外成立的私人公司,但不可投资于本地私人公司。上述不同的税务待遇,或会阻碍基金来港注册及在港管理,不利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进一步发展。
与此同时,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有关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最新标准,欧洲联盟理事会(欧盟)指出香港适用于国外基金的税务安排存在分隔措施,具损害性。为释除欧盟的疑虑,并为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基金缔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提升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的竞争力,我们建议引入《条例草案》。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利得税豁免?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发言:
在《税务条例》中加入独立成章的修订条文,让所有在香港营办的基金,只要符合若干条件,不论其结构、是否国外或在岸、规模或目的,均可享有同样的利得税豁免。须符合的条件包括:
(一)相关实体须要符合「基金」的定义;
(二)基金的交易须由获证监会发牌的法团在香港安排或进行,或基金属「符合资格的基金」。「符合资格的基金」须有最少五名投资者,并须符合关于资本认缴总额及发放净收益的相关要求;
(三)基金投资于指明资产的利润可获利得税豁免,这些包括基金通常会投资的证券及其他类别的金融产品。此外,基金投资于本地和海外私人公司,均可享有利得税豁免。
对企业是否有要求?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发言:
为减低风险,我们会引入防止滥用的措施,包括对基金于私人公司的投资在不动产、持有期及短期资产作出一些规限或要求。此外,现时《税务条例》中有关居港者的防止迂回条文亦会继续保留。
主席,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将有助加强香港在制造和管理基金方面的竞争优势,亦可带动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促进香港整体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发展。此外,由于阻碍基金投资于本地私人公司的税务安排亦已经移除,本地初创企业亦应会因为有机会成为基金投资对象而受惠。
至于利得税豁免对政府的财政影响,由于在岸基金在现行税务安排下未能享有利得税豁免,因此现时大多数在香港营办的基金,属能获得税项豁免的国外基金。与现行安排相比,建议应不会令税收大幅减少。
《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已考虑早前业界谘询时所收集的意见,并已在促进市场发展和防止滥用税项豁免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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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18-12-18 阅读:1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