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革】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通告!
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了关于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公告,公告表明:3月1日起,香港公司注册处将要求所有香港公司必须提交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不备存者将可能面临香港公司史上最严的法律检控,定罪后将被处巨额罚款!公告全文如下:
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
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本通告旨在公布《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修订条例》订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修订条例》的新规定
2.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3.《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当中载有 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 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 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 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4.举例而言,如一间公司只有一名股东陈大大,他实益拥有该公司100%的股份,陈先生的详情须记入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请参阅附表I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示例,以了解须要记入登记册 内有关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详情。
5.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有关步骤包括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向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通知的收件人须确认或提供(视乎情况而定)所要求 有关重要控制人的详情 。
6. 符合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条件已于附表II内列出。
7.须登记人士的所需详情,须于全部详情获须登记人士提供或确认后7日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而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每项所需详情,须在公司得知该项详情后7日内记入登记册。
8. 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指定代表的数据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9. 如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700元。
10.有关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
11. 表格NR2「登记册及公司纪录备存地点通知书」将会修订,以供申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有关详情,请参阅附表III。
《修订条例》的实施
12. 公司注册处已在网页设立一个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专设栏目 ( www.cr.gov.hk/tc/scr)。该专设栏目载有《修订条例》的全文、有关新规定的常见问题、对外通告及指引。
13.公司注册处将会向所有于本处注册的本地公司发出信函及资料小册子,通知公司有关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新规定的实施。
查询
14. 如对《修订条例》有任何查询,可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及星期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专设热线 3142 2822,或电邮至cr.scr@cr.gov.hk查询。
公司注册处处长钟丽玲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