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新外商投资法将对外国投资者产生哪些影响?

据报道,澳大利亚国会通过了新法案以取代现行的《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
 
澳大利亚国会通过了新法案以取代现行的《外商收购与兼并法案》,此项改革是澳大利亚外商投资法立法实施40年以来最重要的全面修订,反映出澳政府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来审查并实施外国投资准入制度,以保护其国家利益。新法案首次引入向澳大利亚外资监管委员会(FIRB)提出申请时需缴纳申请费(一般为10,000澳元至100,000澳元)的制度,FIRB只有在申请者缴纳了适当的申请费之后才开始审查流程。新法案赋予财政等相关部门更强的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其他安排的权力,同时也对违法行为规定了更加严苛的刑事和民事惩罚措施,并明确可追究到授权或允许违法行为的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故意对外国投资者违法行为予以协助的第三方,因此该规定还可能适用于协助外国投资交易的专业咨询机构。
 
已签署的中澳自贸协议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新法案的到来实际上伴随着中国和澳大利亚贸易与投资新纪元的开始,对于中国及香港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投资者和政府投资者在评估对澳大利亚的投资机会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以下将总结一些显著变化和重要影响,首先是涉及私人(非政府)投资者的变化和影响,其次是涉及外国政府投资者的变化和影响,此外还有对国有企业(SOEs)等的特定要求。
 
总体而言,FIRB对提出的申请一般会在30日内做出决定,而对申请的审核评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角度:国家利益考量(如国家安全);竞争;与澳大利亚政府政策的一致性;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以及投资者的特点等。
 
如此前已实施的外资准入制度,除那些违规的住宅房地产交易或违背澳国家利益的敏感行业交易外,一般而言,大多数提出的申请将会得到批准。尽管如此,申请人也可能获得的是受限批准,此限制多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外国私人(非政府)投资

 
对象1:澳大利亚企业或实体

 
对于收购澳大利亚企业或实体的股权,需要事先通知的“实质利益”的门槛从15%提高到20%,与澳大利亚收购制度相一致。如果被收购的企业或实体价值超过2.52亿澳元,则都需要经批准。如果实质利益是通过增股、红利再投资或包销而获得的,则适用若干特定的新豁免申请的情形。
 
对象2:农业企业和农业用地
 
此前,对外国投资农业企业的规定与投资其他企业相同。现在,对于投资总额大于5500万澳元的澳大利亚农业企业的直接股权收购项目,批准门槛将降低(通常是10%股权)。企业定义方面,若企业或实体至少25%的资产用于农业经营活动,或至少25%的收益来自于农业经营活动,其将被视作农业企业。
 
新法案也沿用了FIRB的现有政策,即要求如果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持有的全部农业用地的总价值超过1500万澳元,则外国投资者在获得农业用地前需要得到FIRB的批准。
 
对象3:不动产
 
新法案修订了投资不动产制度的一些关键领域政策:
 
*新法案引入了“澳大利亚土地”的定义,包括农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采矿或生产用地,以代替之前对“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和“澳大利亚农村土地”的定义。
 
*此前,收购价值超过5500万澳元的已开发的商业用地即需批准。新法案将批准的门槛增加至2.52亿澳元,但若收购的已开发商业用地涉及敏感用途,如租给联邦或在某规定领空下,则超过5500万澳元即需FIRB批准。
 
*上述门槛同样适用于收购一个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而非一个农业土地公司或农业土地信托)的股权,只要该公司持有的住宅用地或空闲商业用地的权益的总价值不超过资产总价值的10%。
 
*所有收购住宅性不动产及空闲商业用地的都需要经批准,不论价值大小。
 
*外国投资者可以提前向FIRB申请对某些类型收购的豁免证书,可使该投资者在一段时期内的收购行为无需每次都向FIRB申请批准。
 
*对违法行为新的严厉民事惩罚条款被引入,其罚额可达到在违反法案行为中取得的财产价值的25%,且财政等监管部门有广泛的权力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置或其他要求。
 
外国政府投资
 
有关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投资在法案中有单独条款规定。总体上讲,任何外国政府投资,不论价值大小,都需经FIRB事先批准。
 
*外国政府投资者被包含在外国人的定义之中。
 
*判断一个实体是否为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标准从外国政府在实体中持有15%或以上的股份增加到持有20%或以上的股份。
 
*一个外国政府投资者对澳大利亚企业或实体直接投资,获取土地的权益,获取开发或开采、制造矿产,或设立新企业的,必须经FIRB的批准。“直接投资”指收购超过10%的股权,或伴有控制协议时超过15%。
 
*外国政府投资者设立新企业需要FIRB的批准。
 
*一般情况下,所有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国有企业会被认为是相互的关联人,它们在澳大利亚企业或实体的所有权将被合计。
 
*外国政府投资者制度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国有企业,以及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国有企业或其他中国政府实体持有至少20%股份的企业。
 
来自已签订自贸协定国家的投资者
 
根据新法案,来自与澳大利亚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非政府投资者被定义为“协议国家投资者”,享有更高的批准门槛。例如,对来自美国、新西兰或智利的投资者,投资价值在10.94亿澳元以上的才需要经批准,而来自其他国家的投资者投资价值在2.52亿澳元以上即需要经批准。当然,协议国家投资者在投资敏感行业如传媒、电信、交通和国防时,仍受超过2.52亿则需经批准的限制。
 
中澳自贸协定将于2015年12月20日生效,因此自该日起,中国非政府投资者一般只需要对价值在10.94亿澳元以上的对澳投资申报FIRB批准(除了敏感行业),但住宅土地或闲置商业土地、农业用地、农业综合经营仍需适用低门槛(分别为0澳元、1.5千万澳元、5.5千万澳元)。值得注意的是,因自贸协定不包括香港澳门投资者,其无法适用这些更有利的规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其他外国政府投资者也无法适用这些新规定,并将继续受到前述对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2016-01-04 阅读:1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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