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权威解答:这些常见涉税事项不用审批啦!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了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万军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按照靳万军的解答,不少纳税人常见、常用的涉税事项今后不用再报税务局审批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赶紧看看吧。
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已取消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已取消,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如果你是一家新办企业,一定注意这一点哦!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已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后,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登记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开具红字专票无需税务局批准
今后,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步骤,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自行开具红字发票,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报批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已经取消,今后,纳税人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无需审核
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29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无需核准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取消后,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即可,但还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4)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5)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之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适用于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政策)。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审批
按照相关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该事项已不需要审批。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无需核准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需事前审核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据靳万军介绍,2013年以来,税务总局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9项,下放2项,目前还保留有8项。
已取消的69项行政审批事项中,65项已发文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其他4项的后续管理措施正在研究制定之中。
下放的2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下放的2项行政审批事项都制定了后续管理文件,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有: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都是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其中,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税务总局)的审批(如其机构、场所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税务总局),这两项审批事项由税务总局实施审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如其机构、场所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由省及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实施国家税务局审批。
此外,税务总局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0项,目前已全部清理完华,其中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经过国务院审改办的认定,这23项权力事项不再是审批和核准事项,而是调整为以下五种性质的权力事项,分别是: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
这23项调整为其他权力的事项,目前在办理的程序上与之前没有不同,但是在性质上已经不再是行政审批;下一步,税务总局还将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通过采取取消、下放、转移、调整等方式,对其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对于原减审批事项,一次性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在后续管理未公布以前,哪些转为核准减免,哪些转为备案减免,基层税务机关如何把握呢?对此,靳万军表示,办理减税、事项,应当按照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减税、事项实行审批。
这些常见涉税事项不用审批
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已取消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已取消,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如果你是一家新办企业,一定注意这一点哦!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已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后,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登记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开具红字专票无需税务局批准
今后,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步骤,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自行开具红字发票,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报批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已经取消,今后,纳税人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无需审核
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29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无需核准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取消后,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即可,但还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4)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5)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之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适用于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政策)。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审批
按照相关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该事项已不需要审批。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无需核准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需事前审核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目前已取消69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据靳万军介绍,2013年以来,税务总局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9项,下放2项,目前还保留有8项。
已取消的69项行政审批事项中,65项已发文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其他4项的后续管理措施正在研究制定之中。
下放的2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下放的2项行政审批事项都制定了后续管理文件,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主要有: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都是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其中,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税务总局)的审批(如其机构、场所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税务总局),这两项审批事项由税务总局实施审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如其机构、场所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由省及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实施国家税务局审批。
此外,税务总局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0项,目前已全部清理完华,其中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经过国务院审改办的认定,这23项权力事项不再是审批和核准事项,而是调整为以下五种性质的权力事项,分别是: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
这23项调整为其他权力的事项,目前在办理的程序上与之前没有不同,但是在性质上已经不再是行政审批;下一步,税务总局还将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通过采取取消、下放、转移、调整等方式,对其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审批事项取消后税务机关如何办理
对于原减审批事项,一次性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在后续管理未公布以前,哪些转为核准减免,哪些转为备案减免,基层税务机关如何把握呢?对此,靳万军表示,办理减税、事项,应当按照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减税、事项实行审批。
最后更新时间:2015-11-26 阅读:2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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