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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房屋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
1、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3、对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4%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缴税期限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税
5、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税务优惠
1、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2、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
3、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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