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之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批准其股份上市:
1. 上市的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
2. 申请上市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公众有兴趣的;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
4. 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须公布的资料必须经联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
5. 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
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则。
除一般规则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该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时以上市价格估算的总市值不少于5000万元;
2. 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有相当年期的业绩记录;
4. 申请上市的股份配售与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或过去雇员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10%;
5. 所呈交的各项帐目,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及上市委员会接纳的会计标准,以及必须经符合资格的核数师审核。
上市申请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同时提交证监专员存案。上市申请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审批,而证监专员在一定情况下有拒绝上市的权力。
一般说来,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则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众公司也属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并不因为其未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而沦为私人公司,只要其章程细则没有对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它们仍作为公众公司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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