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之四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根据《公司条例》第2(4)条,一间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这些条件是:
1.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
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
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
4. 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为单纯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前者以控制其它公司为专门目的;后者除了掌握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
一般认为,在很多时候控股公司的概念与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又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控股公司以控制另一公司的股份为已足,不必参与被控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控制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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