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之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

香港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条例》未对公众公司进行定义。根据香港普通法,香港公众公司是指没有公司的章程对自己设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限制的公司。香港公众公司的特点是股票可在联合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成员的人数也没有法定最高数额限制。
因为香港公众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股东(成员)人数众多,所以《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也就是说,香港公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香港公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香港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众公司,而香港公众公司则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因为不受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的限制,在募集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股东通过股份的转让随时转移风险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优点。但香港公众公司的公开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人数的众多会导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数量远远超过公众公司,但公众公司在商业及工业中所起的作用却仍是巨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公众公司。香港公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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