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 | 大量注册公共文化资源、事件词汇

在商标注册的激烈竞争中,商标申请人李某因大量申请注册涉及公共事件词汇和公共资源名称的商标,被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那么,这起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呢?
 
基本案情
 
商标申请人:李某
 
争议商标:泉城百花园
 
指定使用商品:第45类服装出租、婚介服务等服务上
 
诉争商标“泉城百花园”由李某于2020年3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5类服装出租、婚介服务等服务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泉城百花园”系朱家峪公司运营的田园综合体项目名称,诉争商标“泉城百花园”与该项目名称相同,且除诉争商标外,李某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方舱”“逆行者”“火神山”“雷神山”“章邱古城”“泉乡药谷”等多件涉疫商标或与济南市章丘区开发的项目名称近似的商标。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裁决要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商标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公共事件词汇、公共文化资源名称商标,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结语
 
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其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李某大量申请注册涉及公共事件词汇和公共资源名称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其行为最终被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仅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作为企业和个人,我们应当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益,避免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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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阅读: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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