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上)

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一起看看吧!
 
案例一
 
短期内进行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无法证明真实使用意图或提供其他正当理由的,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满足自身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审查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可以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等因素。短期内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无法证明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应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王子”由某酒业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故对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某酒业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经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该公司在第3、18、32、33、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340余件商标,其中仅在2020年至2021年间就累计申请300余件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补充查明,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的300余件商标包括“迈巴赫”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存在实际使用情况,亦无法证明某酒业公司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根据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跨度、申请数量、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等情况,可以认定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案例二
 
商标申请人的现任或原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曾在他人处任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在类似商品上抢注与之近似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是指存在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特定关系,而能够知道他人未注册商标存在且应予主动避让的情形,包括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劳动关系、营业地址邻近等关系。商标申请人的现任或原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曾在他人处任职,构成该款规定的“其他关系”。通过以上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在类似商品上抢注与之近似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诉争商标  
 

 
某学院在先使用标识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由某教育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但违反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故对诉争商标在培训、教育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某学院的“发树”标识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与该学院所使用的“发树”标识构成近似标志,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与该学院的“发树”标识实际使用的开学典礼、MBA教育培训等业务构成类似服务。该学院曾与某教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某教育公司在知晓该学院在先使用“发树”标识的情况下,仍在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诉争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三
 
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却无法证明指定使用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容易误导公众。
 
【裁判要旨】
 
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旨在避免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误导公众,从而保证使用包含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所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若并无证据证明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范围,仍申请注册包含地理标志的商标,应当认定该商标的使用容易误导公众。
 
诉争商标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老鹰茶”由某茶业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老鹰茶”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范围为四川省石棉县美罗乡、丰乐乡、挖角乡、草科乡、栗子坪乡、新棉镇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老鹰茶”已经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范围为四川省石棉县美罗乡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老鹰茶”作为茶叶的一种,其口感、质量与其生长的环境具有密切的关联。某茶业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老鹰茶(红茶)加工工艺技术指导地点在四川省邛崃市,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老鹰茶”核定使用的茶商品来源于四川省石棉县6个乡镇,诉争商标的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某茶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四
 
有一定影响的电视栏目、节目名称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制。
 
【裁判要旨】
 
电视栏目、节目具有商品的属性,有一定影响的电视栏目、节目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电视栏目、节目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申请人与该在先权利所有人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诉争商标
 
央视栏目《远方的家》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远方的家 深度旅游顾问Journey Ahead”由某文化产业公司于2014年3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期刊、书籍、新闻刊物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故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远方的家》是一档由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播出的大型日播旅游栏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远方的家》栏目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开始播出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已经与中央电视台形成了较强的对应关系,中央电视台对“远方的家”享有商品名称在先权益。
 
诉争商标包含了“远方的家”栏目名称,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近似标识。从某文化产业公司对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看,某文化产业公司运营发行的《Journey Ahead远方的家》杂志为一款旅游杂志,与《远方的家》栏目的节目内容具有密切关联。诉争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相关杂志是由中央电视台提供或与中央电视台具有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某文化产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五
 
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公共事件词汇、公共文化资源名称等商标的,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商标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公共事件词汇、公共文化资源名称商标,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泉城百花园”由李某于2020年3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5类服装出租、婚介服务等服务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泉城百花园”系朱家峪公司运营的田园综合体项目名称,诉争商标“泉城百花园”与该项目名称相同,且除诉争商标外,李某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方舱”“逆行者”“火神山”“雷神山”“章邱古城”“泉乡药谷”等多件涉疫商标或与济南市章丘区开发的项目名称近似的商标。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百利来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专业致力于全球商标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商标评审等确权维权业务及全球版权登记、国际专利等配套服务,因为专业,所以值得您信赖。如您有任何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都可联系在线客服或来电咨询,您将获得一套免费但有价值的解决方案!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9 阅读:99次

资讯中心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