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正式生效,对中企的要求影响和应对建议
7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外国补贴条例》(简称《条例》)的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条例》于2023年7月12日开始实施。
欧委会称,实施细则考虑了此前公众咨询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特别回应了“限制与申报相关行政负担的要求”,将单笔外国财政资助申报门槛由此前的20万欧元提高至100万欧元。
(图源:欧盟委员会官网)
哪些情形会触发《外国补贴条例》
《外国补贴条例》规定了外国补贴的内涵,即第三国给在欧盟市场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带来具有竞争优势的、有选择性的财政贡献。一旦确定存在外国补贴,欧盟委员会将进一步评估其是否扭曲了欧盟内部市场的竞争,具体表现为外国补贴被认为有可能改善企业在欧盟市场上所处的竞争地位,对欧盟市场的竞争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包括合资、并购等)或参与公共采购项目竞标可能需要进行补贴申报并接受相关调查。
《外国补贴条例》主要规定了外国补贴引发欧盟审查的三种情形,包括:
(1)对于涉及外国补贴的并购或合资交易的事先申报要求;
(2)对于在欧盟公共采购程序中接受补贴的投标方的事先申报要求;
(3)对于可能对欧盟有扭曲性影响的外国补贴的事后依职权审查(ex officio review)。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外国补贴申报的提交
满足特定营业额和补贴额门槛的并购交易需要主动向欧委会进行外国补贴申报。具体门槛是:
(1)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参与交易的至少一个合并方或合资企业的欧盟营业额至少为 5 亿欧元,并且
(2) 外国补贴至少达到 5000 万欧元。其中,就营业额而言,目标公司(如果是收购股权或资产的交易)、合资企业(如果是设立合资企业的交易)或其中一方合并方(如果是合并交易)上一财政年度在欧盟的营业额必须至少为 5 亿欧元。
《实施细则》与之前的草案相比,适当简化了并购交易需要进行外国补贴申报时申报方需要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当然,即使是简化之后,需要提供的信息还是比较多的。
需要详细披露的补贴有哪些
申报方需要披露向参与交易各方提供的风险较大的每项外国财政补贴(即《条例》第5.1条项下最可能扭曲市场的五种外国补贴类型)的详细信息。
这五种外国补贴类型为:
a) 救助中短期濒临破产企业的补贴;
b) 无限额度或者无期限的担保;
c) 不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官方支持出口信贷安排》的出口融资措施;
d) 直接促成特定并购交易的补贴;
e) 使企业在公共采购中获得不正当投标优势的补贴。
根据欧盟以往在反补贴调查案件中反映出的倾向,申报方需要特别注意
(1)涉及非市场条件提供的贷款、公用事业补贴和土地使用权的财政补贴;
(2)国有资本比例高或受政府指导的行业(例如电池、钢铁、铝、化学品等)获得的资金。此类补贴很可能不能用相对较为简便的汇总表的形式披露。
可以简要汇总披露的补贴
关于其他外国财政补贴,《申报表》仅要求使用汇总表的形式概述各种类型的财政补贴,该汇总表包括每个第三国的补贴总额以及每种类型财政补贴的简要说明和须申报的交易的链接。以下外国补贴不需要包括在汇总表中:
(1)延期缴纳税款和/或社会保障缴款、税收豁免和免税期以及正常折旧和损失结转规则,除非这些税收减免是仅限于某些部门、地区或(类型)企业的。
(2)利用相关规则合法避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不需要描述。但需要提供根据相关外国的税收立法实施的单边税收减免。
(3)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市场条款供应/购买商品/服务(金融服务除外)。
(4)单个金额低于100万欧元的外国补贴。单个第三国累计补贴达到需要申报时的门槛从 400 万欧元大幅提高到 4500 万欧元。
这意味着,如果过去3年来自某个国家的补贴总额低于 4500 万欧元,则不需要在申报中披露,包括也不需要以摘要的形式报告。但需要注意的是,判定是否需要提交补贴申报的门槛和确定需要提交申报时需要在申报表披露的补贴金额门槛是不同类型的门槛。所有财务收益(包括向公共实体销售产品或服务)都将用于计算是否需要提交补贴申报时考察的 5000 万欧元的补贴总额门槛。在涉及投资基金的情况下,向同一投资公司管理但由不同投资者出资的其他投资基金(或其控制的投资组合)提供的外国补贴满足相关条件下则无需包含在补贴汇总表中进行披露。
《外国补贴条例》对我国有何影响
目前而言,在欧美脱离WTO体系自立新法的背景下,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对我国的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我国政府部门行政负担。我国企业为了遵守欧盟新法、避免高额罚款,必然会向我国政府部门申请可以披露的补贴信息范围,而我国政府部门也需要确保该等信息与向WTO通报的补贴信息保持一致。同时,由于欧盟新条例要求经营者集中、公共采购领域进行事前申报,而这两个领域是时间高度敏感的领域,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尽快协调确认可以向欧盟披露的补贴信息。前述工作无疑会提高我国政府部门的工作负担,且工作难度较大。
第二,限制我国企业在欧盟的投资、经营,影响我国国家战略。在欧盟就新条例征求意见时,“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是一些欧盟机构支持新立法时提到的所谓外国补贴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在中东欧参与了很多基建项目[、在西欧进行了不少并购交易,而这些都是欧盟《外国补贴条例》专门针对的经济活动。新条例规定的较长事前审查时间、弹性较大的审查标准、高额罚则等可能影响并购交易卖方或合营方以及招标方的决策,对我国企业在欧盟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带动其他国家效仿欧盟进行立法,提高我国企业“走出去”成本。
七国集团中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还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目前美国已经在经营者集中申报项下新增了针对外国补贴的披露规则,其他国家也可能跟进立法。如此,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可能增加额外的大量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交易受阻。
综上,欧盟《外国补贴条例》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可能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企业难以改变这种趋势,而只能研究、适应并作出相应调整。
中企如何应对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
FSR生效之后,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又获得三种新工具:前两种是分别针对并购投资和公共采购投标的事先审查制度,后一种是覆盖欧盟境内全部经济活动(economic activities)的事后调查与制裁机制。目前来看,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可以做如下总结。
投资完成前,需考虑:
(1)并购是否进行外国补贴申报;
(2)并购是否进行反垄断申报;
(3)并购或绿地投资是否申报外商直接投资审查。
投后经营过程中,需提防:
(1)欧盟依据FSR对其境内发生的任何经济活动提起外国补贴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投资、绿地投资、公共采购、提供服务等;
(2)欧盟依据WTO规则对跨境货物贸易发起反补贴调查。
第一,拟赴欧投资企业,建议在交易协商初期,即充分考虑补贴审查风险。计划赴欧投资或参与公共项目投标的企业,需要提前了解本条例的实体与程序要求,与可能的反垄断申报或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统筹推进,合理规划交易和申报时间表。并且,由于FSR采用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确定因素较多,中国企业与欧洲方面设置协议条款时可以做一些限定,尽量减少违约赔付风险。
第二,目前已经在欧盟进行经营的企业,也应注意到FSR提起补贴调查的可能性。欧委会官方在问答中指出,绿地投资、提供服务以及未达到事先申报标准的并购、投标等,都可能构成欧委会依职权发起外国补贴调查的行为。即使企业涉欧运营、交易在FSR生效前已完成,也可能成为欧委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
第三,FSR重点关注对象是国有企业,根据FSR对外国补贴的定义,除政府机构外,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资基金等具有政府背景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财务资助,均有可能被认为是第三国政府提供的外国补贴。但条例并没有将国企直接认定为受外国补贴企业,国企并不当然因为企业性质问题而构成违法,欧委会也将综合考虑企业用于并购交易或公共项目投标的资金性质,并评估其扭曲性影响。建议国有企业参与欧盟内部收并购、公共项目投标之前,合理安排项目融资来源。
第四,建立国家补贴系统记录机制。在时间上,欧委会的外国补贴调查理论上可以追溯至调查前10年或条例实施前5年。
建议涉及欧洲投资经营的企业及早对至少2018年以来收到的政府财务资助进行梳理排查、性质评估,尽早对历史补贴进行排查,重点追踪条例中列举的高风险补贴类型,并建立系统性补贴记录制度,对后续可能收到的补贴及时进行记录评估,避免调查过程中应对不及。
最后更新时间:2023-07-27 阅读:1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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