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改革来袭: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广至全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中拟推出十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全国实施,其中,经常项目4项,资本项目 6 项:
详情
试点政策主要内容:
一、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进一步支持中小 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 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 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 “ 专精特新”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 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 “ 专精特新”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500 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
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 值 300 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 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 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 (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 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 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
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十)精简部分资本项目账户。
将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RQFII)专用账户、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的账户性质变更为“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账户代码 变更为 3400,账户开立、收支和结售汇等规则仍应分别遵守QFII/RQFII 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相关管理规定。
百利来提供开曼公司,BVI公司,塞舌尔公司、美国、英国等海外公司注册服务,百利来提供海外上市架构搭建,红筹架构搭建,ODI备案、37号文备案、香港上市辅导、香港信托及基金设立和后期管理咨询等服务等服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7-26 阅读:12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