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常见问题中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目的为一个投资基金,并非如同其他按《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的普通公司,用以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于香港注册成立或迁册至香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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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什么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迁册机制?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迁册机制是使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如符合香港有关新基金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相同资格规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571章)在香港申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16.我如何将一间非香港基金法团如何能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ZJB及112ZJC条,非香港基金法团可向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 申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申请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 发出迁册证明书。有关申请会透过「一站式」程序进行,即证监会会将有关注册通知处长而证监会的注册会在处长发出迁册证明书时生效。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非香港基金法团只须就申请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及商业登记事宜,向证监会交付处长及税务局局长(局长)分别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处长会在证监会为迁册而注册该非香港基金法团后登记相关文件,并同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代表局长)。
17.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迁册证明书须要什么文件及费用?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迁册证明书须要下述文件: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表格(表格OFCN1(SFC));
法团成立文书的文本;及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3) 。
提交迁册表格的费用为港币479元,而申请发出迁册证明书的费用为港2,555元。港币479元的提交文件费用将不获退还。
此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5A条的规定,任何人士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571章)第IVA部第8A分部申请将非香港基金法团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即会被视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交付申请迁册文件时,必须同时缴付所须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有关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详情,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注:有关非香港基金法团向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申请将非香港基金法团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须的文件及费用,请浏览证监会网页(www.sfc.hk)「监管职能>投资产品」栏目或直接向证监会查询。联络详情请参阅问 5。
18.如我的非香港基金公司已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 部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可以。你的非香港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在迁册证明书的发出日期,根据《公司条例》的注册会不再具有效力,而该公司将不得视为《公司条例》第2(1)条所界定的非香港公司。
19.法团成立文书是否指明表格?
法团成立文书并非指明表格。有关法团成立文书的内容的规定,可参考《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K条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第13条。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备有法团成立文书的范本,请参阅证监会的网页。
20.经迁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可否设在香港境外?
不可以。经迁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
21.迁册表格内须填报的非香港基金法团的「成立地」是指什么?
非香港基金法团的成立地是指—
如该法团是在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辖区成立为法团,而在向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提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该条例)第112ZJB(1) 条所指的申请的日期(申请日期),该法团属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注册者 — 该管辖区;或
如该法团在成立为法团之后,曾将其本籍迁移至香港以外的某司法管辖区,而在申请日期,该法团属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注册者 — 该管辖区。
就「成立地」及「申请日期」的法定释义,可参考该条例第112ZJA条。
22.筹划中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首任董事是否均须签署迁册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是。经迁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有首任董事均须签署迁册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23.谁可签署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迁册表格?
迁册表格必须由筹划中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其中一位首任董事签署。
24.我应否把迁册表格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交付登记?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迁册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公司注册处会拒绝接纳不完整的表格。
25.经由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的迁册表格及法团成立文书是否必须为正本?
迁册表格必须是正本,连同迁册表格交付的法团成立文书可以是文本,两者必须经由证监会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
26.公司注册处可否邮递「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给我?
证书必须由迁册表格内述明的文件提交人亲身到公司注册处领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作纪录。领件人须出示其身份证(如领件人是提交人或获授权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领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属公司)才可领取证书。
公司注册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27.非香港基金法团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会有什么效果?
当处长发出迁册证明书时,有关非香港基金法团即成为经迁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并以此形式继续作为法人团体。
28.非香港基金法团迁册成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后须在其成立地采取什么行动?
有关法团须在迁册证明书的发出日期后的60日内在其成立地撤销注册,及向证监会提供令证监会信纳的相关撤销注册的证明。
29.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公司名称须符合什么要求?
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负责审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公司名称,有关要求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H条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
一般而言,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名称:
不可属于证监会认为具误导性或因其他理由而属不适宜的名称;
不得与另一间现有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名称相同的名称;及
必须以 “Open-ended Fund Company” 或 “OFC” 作为公司英文名称的结尾,及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为公司中文名称的结尾。
30.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否更改其公司名称?
根据《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第571AQ章) (「该规则」)第9(1)条,除非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已核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名称,否则公司不得更改其名称。
在「一站式」的程序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在获发证监会核准其更改名称的通知的日期后的15日内,按该规则第9(4)条以指明表格(表格OFCNC2(SFC))将有关更改公司名称的通知,连同所须费用,交付证监会。公司注册处会在证监会核准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名称后登记该表格,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公司名称证明书」。
所须费用为港币 1,405 元,当中港币 160 元的提交文件费用将不获退还。
注:
有关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公司名称所须文件及费用,请浏览证监会网页(www.sfc.hk)「监管职能>投资产品」栏目或直接向证监会查询。联络详情请参阅问 5。
31.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并获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后,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会否自动发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处会在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后,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新公司名称传转给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该公司的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自动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32.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或注册后,我是否可以利用该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香港,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成立普通公司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而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www.ipd.gov.hk/sc/trademarks.htm)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的公司已成立或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29 阅读:1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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