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交易制度常见问题(中)
以下所指的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条文,须同时参照香港法例2022年第15号条例《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的相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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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易商该申请哪一类注册,A类或B类注册?
如果交易商只进行指明交易 (定义请参阅问题3) 而并不进行指明现金交易 (定义请参阅问题4),交易商可申请简单直接的A类注册。如果交易商会进行或打算进行指明现金交易,则须申请B类注册。
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监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般,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615章) 第53ZUN及53ZUO条,B类注册申请须通过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此外,交易商如未能达到《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附表2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例如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要求,则该交易商只可以申请A类注册,并不能进行任何指明现金交易。
9.谁人可以申请注册?
任何人或公司持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根据《小贩规则》(第132AI章) 发出的有效牌照均可提出注册申请。
10.是否会有过渡安排?
为了协助业界适应,注册制度从有关法例修订实施日期(即2023年4月1日)起设有9个月的过渡期。在注册制度生效前已营运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可在9个月的过渡期内申请注册,这些交易商会当作B类注册人,直到其注册申请取得结果或被撤回为止。
而任何人士在制度生效后才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计划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定义请参阅问题3及4),须在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前已获注册。
11.除主要营业地点外,如交易商拥有分行,该交易商应该申请单一注册或多于一个注册?
如果交易商以单一公司名义 (即同一法律实体) 拥有分行,该交易商只需申请单一注册,并向海关提供所有业务处所地址。海关除了会向交易商发出注册证明书以供其于主要营业地点展示外,亦会向交易商就其用作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各间分行发出分行证明书,以供其于分行展示。
12.哪些处所属于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处所?
就获注册为注册人或申请要求注册为注册人的人而言,除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 第53ZVP条 (适用于小贩) 另有规定外,业务处所指该注册人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所在的任何处所,包括该注册人用作以下用途的处所—
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
该注册人的事务或业务的行政管理;
处理交易;或
储存文件、数据或纪录。
13.如果交易商没有实体商铺进行面对面贵金属及宝石交易,该交易商可否申请注册?
如果交易商没有实体商铺与客户进行面对面贵金属及宝石交易,例如上门销售商或只有虚拟店,有关交易商仍必须以其有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小贩牌照申请注册。
如申请B类注册,则该交易商须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615章) 第53ZUN及53ZUO条通过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和进一步证明自己符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相关的法定及监管要求 (请参阅问题8)。
14.申请人是否需在申请注册时披露所有业务处所资料 ? 有关地址会否载入注册纪录册以供公众查阅?
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业务处所资料,当中包括用以进行与客户面对面交易、事务或业务的行政管理、处理交易,或储存纪录等处所。一般而言,只有主要营业点及用作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分行地址,才会刊载于注册纪录册以供公众查阅。
15.公众人士如何确定交易商是否已注册?
公众人士可免费查阅刊载于贵金属及宝石业交易商监理科网址https://www.drs.customs.gov.hk上的注册纪录册。该注册纪录册内载有注册人的相关资料,包括名称、类别、主要营业地点以及进行面对面交易的分行的地址(如适用)。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1 阅读:1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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