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环境下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专利行政保护典例四)
国家知识产权局4月25日举行开放日活动,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其中:
专利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查处等案件类型;覆盖药品、食品、环保、建材、家具等重点领域。
案例七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 年 12 月 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被举报人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当日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正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销售,主播孙某在直播间宣称其销售的“益品萃”糖果拥有 3件发明专利权,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采取了拍照和录像取证,同年 12月 24 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中提及的 3件发明专利(专利号分别 为 :ZL201610771906.2 、 ZL201711041407.9 、ZL200710068855.8)均真实有效,其中有 2 件发明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并无直接关联;1 件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相关,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利权人许可其使用的授权文件。
2022 年 4 月 18 日,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72206.70元、并处罚款 108310.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在网络环境下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细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利用网络直播带货方式实施的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不断显现。相较于传统的假冒专利侵权行为,当事人在进行网络直播带货过程中,宣称其销售的商品是专利产品,相关行为构成假冒专利。加强对新业态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有效规制,有利于引导这类商业营销模式健康发展。该案的处理对存在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的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的查处和专利标识标记载体的认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 安筱琼)
案例八
川渝三地市跨区域处理“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杜某某是名称为“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35026.X。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罗某、重庆市荣昌区某藤艺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藤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人分别向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两局分别于2022 年 2 月 15 日、2022 年 3 月 25日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认为,该藤椅是按照短视频平台上的外观样式纯手工生产,且因销售状况不佳,已停产,无主观恶意侵权行为。
案件受理后,由于专利权人在四川省宜宾市,与制造商、销售商三方处在不同的市(区),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四川省宜宾市知识产权局与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案件情况,启动川渝协作案件联办机制,开展跨区域案件研判,创造性地提出从专利权人到销售环节、生产环节全链条开展追溯,组织三地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研判,对生产、销售环节同时合并审理,实现了同一专利侵权案件多环节联动,统一侵权判定标准,缩短维权周期。
受新冠疫情影响,线下办理存在困难,为减轻当事人诉累,2022 年 4 月 22 日,三地知识产权局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主持三方调解,一次性解决三方调解诉求,促使三方顺利达成共识,分别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随后分别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跨区域联合执法、多方协同联动,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一次深入贯彻。行政机关指导专利权人从销售环节到制造环节进行追溯,通过川渝辖区三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线实施合并审理且全程网办,实现了同一专利侵权案件多地多环节案件联动,消除了疫情、区域、时间等限制因素,不仅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统一了判定标准,降低了维权成本,彰显了专利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的特点。该案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不断放大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叠加效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李雨峰;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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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5-18 阅读:8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