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之二

前文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其2022年审结的3468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精选20件典型案例,本文介绍专利民事案件的7个案例。
 
案例1
 
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
 
【基本案情】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请求确认温州海鹤公司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外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温州海鹤公司未针对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未将声明及声明依据及时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其行为有所不当,应予批评;关于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初建,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案判决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践初期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符合立法目的的探索性法律适用,受到中外媒体和医药界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好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一时间予以报道,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案例2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基本案情】金象公司、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金象公司、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金象公司亦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
 
【典型意义】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权利人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3
 
“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徐某、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
 
【基本案情】徐某系专利号为200410049491.5、名称为“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涉案专利为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专利独占被许可人路宝公司认为,冀通公司在平赞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易德利公司按照上述标准制造并销售的伸缩缝装置,两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遂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易德利公司、冀通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判决易德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徐某、路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推荐性标准中明确披露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且路宝公司曾于2016年函告易德利公司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还再次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遂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二审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存在过错、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明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重点考虑当事人过错,凸显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司法政策导向。
 
案例4
 
“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森树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
 
【基本案情】租电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20131230.0、名称为“一种动态密码USB线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租电公司认为森树强公司等实施了侵权行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森树强公司等抗辩称租电公司同日申请了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和关联实用新型专利,该关联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基于同样的理由,涉案专利权也应属无效,故应驳回租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两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涉案专利权明显或者有极大可能归于无效,故判决驳回租电公司的诉讼请求。租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二审程序期间,森树强公司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后续审理程序存在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式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作出妥适处理。本案经释明,双方当事人针对专利权稳定性问题分别自愿作出相应的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基本案情、在案证据和双方承诺,采用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处理方式,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在涉案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引导双方当事人针对确权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自愿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裁判明确专利侵权案件中,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和诚信之考虑,人民法院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自愿作出相关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或声明,既有效推进案件审理程序,又妥善平衡当事人实体利益。
 
案例5
 
“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福州百益百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点挂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张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基本案情】福州百益百利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20534267.X、名称为“结固式锚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福州百益百利公司认为,上海点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侵害涉案专利权,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但上海点挂公司及张某某的抵触申请抗辩成立,故判决驳回福州百益百利公司的诉讼请求。福州百益百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有关抵触申请抗辩不能成立;可以认定具体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上海点挂公司和提供该技术方案的张某某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行为;福州百益百利公司主张以上海点挂公司和张某某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上海点挂公司和张某某虽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基于上述对外宣传经营规模,综合考虑其他在案因素,改判全额支持福州百益百利公司250万元赔偿主张。
 
【典型意义】本案结合被诉侵权人对外公开宣传内容确定侵权行为规模,并在此基础上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有效指引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此外,涉案专利产品虽为小部件、单价不高,但小专利也能获得高判赔,提示任何人都应尊重他人创新成果。
 
案例6
 
“气化炉除尘装置及系统”专利权权属两案【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两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基本案情】涉案专利分别系专利号为201620067057.8、名称为“一种合成气除尘系统”及专利号为201720586771.2、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航天长征公司认为,鲁西化工集团公司、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与其合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以航天长征公司提供的技术申请涉案两专利,遂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专利权归航天长征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鲁西化工集团公司、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基于航天长征公司技术方案的改进技术方案,但有关改进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故判决两涉案专利权归航天长征公司所有。鲁西化工集团公司、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鲁西化工集团公司、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不能证明其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属于使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创造性技术贡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以非公开技术方案的改进技术方案为保护对象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合理界定了技术来源方和技术改进方获得权利的基础,避免没有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主体通过申请专利将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据为己有,有力保护技术来源方的合法权益。本案曾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投票环节。
 
案例7
 
“缝合器与缝合针套件”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权属两案【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万某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两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0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365号
 
【基本案情】万某系专利号为202020661599.4、名称为“缝合器与缝合针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以及申请号为202010343019.1、名称为“缝合器、具有缝合器的治疗装置以及治疗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左元公司认为,万某曾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职期间完成的上述两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应归左元公司所有,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左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全面梳理双方当事人一系列矛盾纠纷,帮助其厘清各自核心诉求,充分释明,耐心引导,一揽子化解双方全部关联纠纷,实现合作共赢。
 
【典型意义】两案的成功调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积累多年的矛盾和系列纠纷,充分体现了以和为贵、互利共赢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了人民法院努力减轻当事人讼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司法态度。
 
(特别说明:除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因当事人主张涉及其商业秘密等需作进一步审核处理外,有关案件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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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4-18 阅读:1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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