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尼斯分类》:元宇宙和NFT虚拟商品商标最终受到保护
2023年1月1日,第12版《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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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分类》是国际公认的商标分类体系,于1957年尼斯会议之后制定,分别于1967年和1977年在斯德哥尔摩和日内瓦被修订,又于1979年出台了修正案。该体系被用于对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目前,尼斯分类由45个分类(34类商品和11类服务)组成。每个类别都包含一系列术语,这些术语划定了通过商标注册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保护范围。
《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每年都会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对分类进行更新。
在这方面,第12版尤其受到专业人士和商标所有人的热切期待,因为它介绍了在涉及虚拟商品和不可替代代币(NFT)使用的元宇宙中保护商标的方式的重大创新,而在此之前,尼斯分类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NFT是在区块链上注册的证书,是代表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凭证和数字资产真实性与唯一性的证明(因此不可互换)。
元宇宙——METAVERSO一词起源于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它是“meta”(来自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形而上学》)和“universe”的组合。近年来,由于虚拟现实技术的进步,元宇宙获得了强劲的发展,许多公司(如微软和脸书),都在对这个平行市场进行投资。元宇宙是一种投射到网络上的虚拟现实,由几个人同时共享。这些人共享的是三维空间(因此它们不归公司所有),用户可以自由移动(使用自己的身份或使用化身),进行社交和商业活动。进入元宇宙是通过在计算机平台上注册实现的,只需通过一台计算机和互联网连接即可访问。人们可以使用面罩或增强现实设备来增强体验。购买行为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通过加密货币资产)。
事实证明,这一新的数字现实为主要品牌和公司提供了一个机会,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都包含与元宇宙、虚拟商品和NFT相关的术语。这使得商标主管机构有必要就这些新类型的术语的分类为用户提供指导。
最近几个月,在等待新版《尼斯分类》生效的过程中,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均为这些术语的分类提供了一些指南。
根据EUIPO的分类方法:
-虚拟产品属于第9类,因为它们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然而,由于本身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需要通过澄清这些虚拟商品所指的内容(例如可下载的虚拟商品或虚拟服装)来进一步明晰虚拟商品一词。
-NFT一词将被视为“新的”,对于该商标主管机构而言,NFT一词本身是不可接受的。NFT被视为在区块链中注册的唯一数字证书,它对数字元素进行认证,同时与数字元素保持区别,并且需要指明NFT所认证的数字元素的类型。
-与虚拟产品和NFT相关的服务将根据既定的服务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USPTO就相关类别中虚拟商品和服务的识别提供了以下指南:
第9类: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包含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的计算机程序,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
第35类:虚拟商品零售店服务,即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的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虚拟商品的网络零售店服务,即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使用的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
第41类:娱乐服务,即无法在线下载的虚拟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可供在为娱乐目的而创造的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
以下是第12版《尼斯分类》中引入的一些新的内容:
-第9类包含了术语“经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以及“使用区块链技术处理加密资产交易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和“用于接收和消费加密资产的可下载的密码钥匙”,还包括了“虚拟现实浏览器”和“虚拟键盘投影设备”。
-第36类包括了“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
-第41类包括了“提供在线虚拟旅游”。
-第42类涵盖了“加密资产挖掘(mining)”和“通过云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考虑到上述情况,利益相关方应始终考虑到的是,将商标保护扩展到虚拟和NFT相关商品和/或服务以及在元宇宙中的存在中去,以便能够做好准备利用这个新市场提供的机会,避免第三方的欺诈活动。(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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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3-02-01 阅读:16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