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常见问题(下)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是《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的新规定,旨在增加香港公司的透明度,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香港公司洗钱与犯罪行为,营造良好与稳定的营商环境。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需备存以及及时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万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万至30万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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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果B公司持有A公司的100%已发行股份,而C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则持有B公司的51%已发行股份(如下图所示),A公司是否需要向上追溯,以找出是否有任何其他人透过C公司对A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虽然C公司是在香港上市,但它并非A公司的需登记法律实体(因而未能符合第653C条所订的条件)。A公司需向上追溯,以确定是否有任何人透过C公司对A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即是否有任何人在C公司中有多数利益。
 
17. 如某甲直接持有A公司的24%已发行股份,而他亦同时透过B公司及C公司间接持有A公司的20%已发行股份(如下图所示),某甲是否A公司的需登记人士?
 
是,某甲因直接持有A公司的权益,以及透过C公司及B公司间接持有A公司的权益累积(总共持有A公司 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而成为A公司的需登记人士。
 
18. 如我是代名人,为我朋友持有某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我是否该公司的需登记人士?
 
不是,由代名人为另一人持有的股份,需视为由该另一人持有。只有该另一人(即你朋友)的详情需要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19. 如需登记法律实体是一间海外公司,则公司是否需要进一步追查是否有任何人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需要。公司必需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任何人透过该海外公司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20. 什么是指定代表?谁可担任指定代表?
 
每间公司需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需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需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21.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可否获委任为该公司的指定代表?
 
可以。重要控制人可获委任为公司的指定代表。如该人能够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规定,则上述两者可以是同一人:
 
该人是该公司的董事、雇员或成员,而且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
 
该人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即获发牌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人)。
 
22. 我获委任为某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的公司秘书,而我同时亦是该控权公司的雇员。我可否获委任为属同一集团的所有其他公司的指定代表?
 
公司的指定代表需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i)该公司的董事、雇员或成员,而且必需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或(ii)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获发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人(「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如你是该控权公司的雇员,你可获委任为该控权公司的指定代表。如你并非属同一集团的其他公司的董事、雇员或成员,你必需符合上述第(ii)类别,方可获委任为这些公司的指定代表。换句话说,如你是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你可获委任为属同一集团的所有其他公司的指定代表。
 
23. 公司需于何处备存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任何其他地方。
 
24. 我是否需向公司注册处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除非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公司必需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首次在有关地方备存后,或在备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R2予处长登记。
 
不过,如现有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则无需将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通知处长,请同时参阅问25。
 
25. 我的公司于《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即2018年3月1日)前成立。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即我的公司秘书的办公室地址)。我的公司已将成员登记册备存的地点以表格NR2通知公司注册处,我是否需要重新交付表格NR2以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不需要。如现有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所备存的同一地方,则无需通知处长。
 
26. 我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注册办事处,我是否需要以表格NR2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不需要。
 
27. 法例是否强制公司必需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表格NR2,藉以申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备存地点?
 
不,如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自开始存在时起,已时刻备存于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则该公司无需将表格NR2交付本处登记。
 
此外,如现有公司(即在2018年3月1日前已存在的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自2018年3月1日起已连同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一直备存于同一地方,而该公司已就其成员登记册的备存地点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R2登记,则该公司无需再交付表格NR2。
 
28. 哪些执法人员可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公司注册处
香港海关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警务处
入境事务处
税务局
保险业监管局
廉政公署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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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12-29 阅读:1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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