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恶意注册、囤积商标

随着商标价值愈发凸显,现实中存在着许多申请人为了达到牟利的目的大批量申请商标的情况,许多热点词汇都曾成为过商标注册的热门,比如 “冰墩墩”“雪容融”“三星堆”等。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追随热点注册商标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如何认定和规制?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什么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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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Q:什么是“恶意”?
 
A:《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
 
Q:什么是“不以使用为目的” ?
 
A:“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
 
Q:什么是“其他不正当手段”?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比如,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
 
“冰墩墩”“雪容融”“三星堆”是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所以如果为了“蹭流量”注册这些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无法获准注册的。还有一些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如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然会被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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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11-29 阅读: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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