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紧 | 香港公司新查册制度---仅7类「指明人士」可阅受保护资料
为保护个人隐私,香港公司的信息查册将收紧,其中的董事信息查阅受限最为明显——即,只能查到董事的通讯地址,而无法查到通常住址。
(图源:unsplash)
新查册制度
2021年6月18日,香港政府就落实《公司条例》下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刊宪,订明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
在新查册安排下,以往供所有查册人士查阅的公司董事通常住址及完整的身份证号码,将会被列为「受保护资料」,仅供以下7类「指明人士」申请阅览:
1、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
2、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3、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或机构;
4、本港执业律师;
5、本港执业会计师;
6、须使用受保护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机构;
7、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如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地产代理或信托及公司服务持牌人。
局方指查册人士仍可阅览公司登记册上董事的通讯地址和部分身份证号码,认为这两项资料连同相关董事的姓名及其公司资料,已足够让查册人士辩认有关董事身份。
新查册安排将以分阶段形式落实:
(1)第一阶段: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2)第二阶段:于2022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预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3)第三阶段:于2023年12月27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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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香港政府就落实《公司条例》下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刊宪,订明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
在新查册安排下,以往供所有查册人士查阅的公司董事通常住址及完整的身份证号码,将会被列为「受保护资料」,仅供以下7类「指明人士」申请阅览:
1、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
2、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3、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或机构;
4、本港执业律师;
5、本港执业会计师;
6、须使用受保护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机构;
7、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如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地产代理或信托及公司服务持牌人。
局方指查册人士仍可阅览公司登记册上董事的通讯地址和部分身份证号码,认为这两项资料连同相关董事的姓名及其公司资料,已足够让查册人士辩认有关董事身份。
新查册安排将以分阶段形式落实:
(1)第一阶段: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2)第二阶段:于2022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预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3)第三阶段:于2023年12月27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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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1-06-30 阅读:5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