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NGO在华可设多个代表机构 可跨省活动

公安部和上海市公安局8日召开通气会,向美、英、德、法、日等11国驻沪领事馆官员通报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准备工作情况。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表示,境外NGO在华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代表机构,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活动,但在确定活动地域时,要与该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

针对境外NGO在华活动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郝云宏说,对一个境外NGO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拟规定以该代表机构的主要活动领域来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所涉及的其他领域的项目内容,主要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于境外NGO在华能否跨地区活动的问题,郝云宏表示,根据《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代表机构,并在登记时要确定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代表机构可以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活动,但在确定活动地域时,要与该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表机构的,每个代表机构确立的活动地域之间不能相互交叉重叠。

《管理法》实施没有“宽限期”

郝云宏特别指出,《管理法》实施没有“宽限期”,“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法律生效之后都没有所谓的‘过渡期’、‘宽限期’。”他同时表示,法律生效后,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开展有关登记备案事项的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郝云宏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其中境外NGO发挥了积极作用,带来了项目、资金以及多元理念、先进技术、有益经验,为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友好交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政府继续欢迎和支持境外NGO来华开展合作交流,中国公安机关将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努力为境外NGO在华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

正在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公安部网站消息称,目前已成立一个由公安部牵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国家境外NGO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境外NGO在华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正在建设登记备案受理窗口;《管理法》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境外NGO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站也正在建设。

目前,公安部正会同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做好已在这两个部门登记的部分境外NGO代表机构的移交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到新的法律管理框架下,保护这些境外NGO的合法权益。

4月28日,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后更新时间:2016-11-11 阅读:1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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