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融资|个人特殊目的公司(SPV)登记实务的注意事项!

近年来,境内企业境外投融资的需求攀升,越来越多境内个人有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需求。这里百利来为您整理了有关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实务的几个注意事项,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初步了解特殊目的公司(SPV)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有关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在37号文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投资,基本规定如下:



SPV如何进行外汇登记?

1、SPV登记的前提

(1)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2)该境内公司有融资的需求,且具备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

(3)境外融资资金返程后需实际用于境内公司。

2、常见SPV结构



3、申请人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SPV)登记的,需根据37号文的规定提交资料:

(1)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

(2)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3)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境内个人去境外设立的公司均属于特殊目的公司。

4、SPV登记可在银行进行办理,办理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1)审查境内权益公司境外融资,是不是真实目的;

(2)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否合规;

(3)境外特殊目的各层公司注册成立及资料是否真实;

(4)境外融资来源是否合法;

(5)返程时间合不合理。

5、根据实际应用的情形,这里分三种情况对SPV登记进行解析:

(1)客户是否以境内货币形式出资。如以境内货币形式出资,因涉及客户后续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购付汇核准手续,应告知客户先行向外汇局咨询购付汇可行性。

(2)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如果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境内资产或权益与其搭建的返程投资架构完全无关,应不予受理登记。

(3)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对于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SPV未及时登记将造成哪些影响?

根据规定,所有境外直接投资(ODI/SPV)都要报送存量权益登记。企业若没有及时做好存量权益登记,以下业务可能会受影响:

1、境外直接投资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注册地外汇局负责事后对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信息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局按相关程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相关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是否被业务管控。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任何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开始,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这就要求相关境内投资主体每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2、境外放款

要求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未违反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等相关规定。

3、利润汇回

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对于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待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后,方可为其办理利润汇回手续。

SPV登记在实际应用中涉及到37号文和VIE整体架构,在登记前有必要对公司内部进行审查,也可以寻求专业机构合规帮助,事关重大,请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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