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美国加征关税的影响:申请豁免
美国于2018年7月6日对来自中国总值340亿美元的第一批产品加征25%的301条款关税,涉及818个税目。当天,美国贸易代表处发出通告,表示相关人士(包括非美国进口商、出口商、贸易商和贸易协会)可为归入其中一个受影响关税分项的特定产品申请豁免,并详述申请程序。
申请豁免概述
早前美国已宣布对钢材和铝材征收232条款全球性关税。申请豁免232条款关税的程序与申请豁免301条款关税的程序不同。
美国贸易代表处允许任何相关人士,包括代表其成员的贸易协会,就301条款关税提出适用于特定产品而非特定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基本上,若产品获得豁免,所有在相同关税分项下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只要符合特定豁免的书面说明,就毋须加征25%的301条款关税。截至8月底,就第一批加征301条款关税的产品来说,已提交的豁免申请约有1,100宗,但当局至今尚未批出豁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截至8月中,美国商务部已上载27,447宗请求豁免一系列产品加征232条款关税的申请,其中24,834宗涉及钢材,2,613宗涉及铝材,但至今只就约2,994宗申请作出决定,其中钢材为2,770宗,铝材为224宗。其中,1,820宗申请获得批准,即有关钢材的申请有1,707宗获准,占总数的7%,有关铝材的申请有113宗获准,占总数的4%。
草拟申请书注意事项
为便于当局处理针对特定产品的豁免申请,申请人应确保相关产品入境时,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能予以识别和归类。总的来说,申请人应该:
1、严格遵循美国贸易代表处的指引,在提供产品的详细物理说明时,避免使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无法合理地核实的含糊术语、字句或叙述语;
2、就产品分类准确引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10位数分项;
注: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以往对类似产品的裁定,可在「海关裁定网上搜寻系统」(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中查找,作参考之用。
3、明确说明在过去3年申请人每年进口中国产品的数量和价值;
注:若申请人为行业协会,应根据其成员的数据提供资料。如果没有准确的年度数量和价值资料,则应作出估算,并解释估算的依据。另一方面,出口商可以引用这方面的出口数据。
4、注明所有发票和相关装运文件将包含获豁免项目的完整说明,以便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执行条款;有关产品可单次发货,或以同一货柜装载,以便核实,或按照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要求提供额外资料。
产品豁免申请还应列明申请豁免的理由,包括:
1、该特定产品是否只能从中国进口(在说明此项时,申请人应具体说明该特定产品及/或类似产品是否可在美国境内采购及/或从第三国进口);
2、对该特定产品征收额外关税是否对申请人或其他美国相关利益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害;
3、该特定产品是否具有策略重要性,或是与「中国制造2025」或中国其他的产业计划有关。
申请人还可提供他们认为与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或数据。任何包含机密商业资料的申请都应附有可公开发表的版本。
美国贸易代表处积极鼓励相关人士使用其网站提供的申请表,但此举并非强制规定。申请文件必须以英文拟备,通过www.regulations.gov网站以电子方式传送。
若获豁免,从2018年7月6日起生效,即第一批产品加征25%的301条款关税实施之日,并在《联邦纪事》公布豁免决定之日起的1年内有效。
美国贸易代表处拟定期公布有关申请的审核决定。该处规定,就第一批加征301条款关税所涉产品申请豁免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9日,而支持或反对的意见,须在有关申请连同相应的案卷号(USTR 2018-0025)在www.regulations.gov上公布后14日内提交。申请人还应注意,若对此类意见有所回应,应在14日意见提交期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
申请豁免概述
早前美国已宣布对钢材和铝材征收232条款全球性关税。申请豁免232条款关税的程序与申请豁免301条款关税的程序不同。
美国贸易代表处允许任何相关人士,包括代表其成员的贸易协会,就301条款关税提出适用于特定产品而非特定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基本上,若产品获得豁免,所有在相同关税分项下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只要符合特定豁免的书面说明,就毋须加征25%的301条款关税。截至8月底,就第一批加征301条款关税的产品来说,已提交的豁免申请约有1,100宗,但当局至今尚未批出豁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截至8月中,美国商务部已上载27,447宗请求豁免一系列产品加征232条款关税的申请,其中24,834宗涉及钢材,2,613宗涉及铝材,但至今只就约2,994宗申请作出决定,其中钢材为2,770宗,铝材为224宗。其中,1,820宗申请获得批准,即有关钢材的申请有1,707宗获准,占总数的7%,有关铝材的申请有113宗获准,占总数的4%。
草拟申请书注意事项
为便于当局处理针对特定产品的豁免申请,申请人应确保相关产品入境时,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能予以识别和归类。总的来说,申请人应该:
1、严格遵循美国贸易代表处的指引,在提供产品的详细物理说明时,避免使用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无法合理地核实的含糊术语、字句或叙述语;
2、就产品分类准确引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10位数分项;
注: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以往对类似产品的裁定,可在「海关裁定网上搜寻系统」(Customs Rulings Online Search System)中查找,作参考之用。
3、明确说明在过去3年申请人每年进口中国产品的数量和价值;
注:若申请人为行业协会,应根据其成员的数据提供资料。如果没有准确的年度数量和价值资料,则应作出估算,并解释估算的依据。另一方面,出口商可以引用这方面的出口数据。
4、注明所有发票和相关装运文件将包含获豁免项目的完整说明,以便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执行条款;有关产品可单次发货,或以同一货柜装载,以便核实,或按照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的要求提供额外资料。
1、该特定产品是否只能从中国进口(在说明此项时,申请人应具体说明该特定产品及/或类似产品是否可在美国境内采购及/或从第三国进口);
2、对该特定产品征收额外关税是否对申请人或其他美国相关利益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害;
3、该特定产品是否具有策略重要性,或是与「中国制造2025」或中国其他的产业计划有关。
申请人还可提供他们认为与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或数据。任何包含机密商业资料的申请都应附有可公开发表的版本。
美国贸易代表处积极鼓励相关人士使用其网站提供的申请表,但此举并非强制规定。申请文件必须以英文拟备,通过www.regulations.gov网站以电子方式传送。
若获豁免,从2018年7月6日起生效,即第一批产品加征25%的301条款关税实施之日,并在《联邦纪事》公布豁免决定之日起的1年内有效。
美国贸易代表处拟定期公布有关申请的审核决定。该处规定,就第一批加征301条款关税所涉产品申请豁免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9日,而支持或反对的意见,须在有关申请连同相应的案卷号(USTR 2018-0025)在www.regulations.gov上公布后14日内提交。申请人还应注意,若对此类意见有所回应,应在14日意见提交期结束后的7天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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