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海外并购:在德国需注意这些事项!
近年来,中国企业到德国开展兼并收购的较多。鉴于目标公司的行业、法人性质、规模、管理模式等方面情况不尽相同,并购中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在德国并购,中方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部分注意要点也适用于新建企业)
1、多角度考量并购目标
发现目标公司后,不仅要从纯经济角度考虑并购方案,还应从德国法律和税收角度,分析能否达到企业并购所追求目标。为此,应充分征求投资公司、税务顾问和专业律师意见,以避免从一开始就犯决策错误。在选择并购顾问时,既要权衡其专业知识,也要考虑其是否有中国业务经验,能否充分估计并购双方因文化差异而可能造 成的严重后果。中方企业由于缺乏对德国市场、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及思维方式的了解,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即以中国的思维和理解方式看待德国的问题。在德国,某些政府要员的口头许诺往往无法兑现,具体执法人员只认法律不认高官;企业甚至会因一些自以为无关紧要的小事,有被法庭传讯的可能,而且案子拖延时间冗长;解雇员工应征询企委会的意见后报请股东大会通过,并需依法给予补偿。诸如此类的问题,中方决策者在制定并购方案时都应充分考虑,以免陷于被动或酿成 重大后果。
2、组建得力稳定的企业并购班子
企业内部并购班子非常重要,它不仅要指导并购的每一个步骤,而且要确保对内、对外各个环节做出最佳抉择和反应。并购班子不宜过大,参与对外谈判的成员应能直接用英语或德语交流。在并购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并购班子人员变动。
3、做好并保留谈判记录
由于谈判涉及内容很多,耗费时间很长,谈判双方最好将谈判中重要内容及达成的共识做详细记录。谈判记录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可以使不愿承认记录的一方陷于被动,为另一方争取主动。
4、全面准确评估并购对象资产和资源
在 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既要重视目标公司有形资产真实价值,更要权衡其商业信誉、技术资源(专利、品牌)、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风 险。应充分考虑目标公司是否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及其整体人力资源的结构和质量,此外,还要仔细考察并购后能否留住关键人才或解雇多余的当地员工。
5、斟酌确定并购合同条款
并购合同是并购交易的法律文件。中国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务必对陈述与保证、维持现状、风险分担及索赔等条款再三斟酌。
6、考虑为完成并购设立新公司
为保护股东利益,降低并购企业后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资产转让的并购时,可以考虑专为并购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KG)。在完成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并购的过程中,要从税收的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新设一家公司。
7、仔细考量并购后风险
并 购德国破产企业时应特别注意破产撤销权风险。德《破产法》规定,如发现破产人在申请破产至启动破产程序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发生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 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特定债权人可行使破产撤销权,即向破产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索赔由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此外,还应注意补缴应纳税款、承担债务的风 险:德《捐税法》(AO)第7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应承担被并购公司未尽的纳税义务。德《商法典》(HGB)第2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 公司股权,同时应承担被并购公司债务。另外,德《民法典》第613a条规定,破产公司员工全部由并购方接管。还有,并购破产公司后,原来的合同(如供货合 同、租赁合同、许可证生产合同等)因签约方的变更,并不自动继续有效,应同有关方面重谈或确认。
8、解决中方员工在德社保问题
中资企业可通过填写《申请表》,申请免除在德养老和失业保险。首先,《申请表》中要求填写中国商务部或发改委批准海外投资的证书号和批准时间。需说明,只有 中资企业履行或补办国内有关海外投资的报批手续,其中方员工才可申请免除在德养老和失业保险。第二,《申请表》必须经申请人国内参保所在地的失业和养老保 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签字盖章。只有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才能申请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第三,中 资公司与代表处人员的免除待遇虽完全一样,但免除时间不尽相同。中资公司人员这两项保险义务的免除一经确定,即为五年,之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而代表处只 能先免除四年,之后再申请延长三年。第四,公司总经理若与总公司签有股份托管协议,且托管的股份在50%以上;或个人持股超过25%,且享有股东大会的无 限授权,则可自动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义务。不过,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股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9、做好在德医疗、护理等有关事项
首先,医疗、护理和工伤事故保险均是德法律规定的险种,且不在中德社会保险协定规定的免除范围之内,中资机构人员仍须严格按照德国国内立法的规定投保。其 次,中资公司中方员工免除养老和失业保险义务后,在德只能参加法定医疗、护理和工伤事故保险,不能参加私人保险。第三,符合前述关于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 业保险义务条件的中资公司总经理,亦免于参加其他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必须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否则在延长居留和工作许可时会遇到问题。
10、了解德国政府的投资补贴政策
德国政府将促进投资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德国通过《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法》等实施的投资资助政策主要面向经济欠发达的东部地区,且将重点放在中 小企业上,目的是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提高就业水平。如果中小企业隶属于大企业或被大企业收购,则被视为大企业,不再享有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来源:节选自中国驻德国经商参处《2015年德国投资经营障碍报告》
1、多角度考量并购目标
发现目标公司后,不仅要从纯经济角度考虑并购方案,还应从德国法律和税收角度,分析能否达到企业并购所追求目标。为此,应充分征求投资公司、税务顾问和专业律师意见,以避免从一开始就犯决策错误。在选择并购顾问时,既要权衡其专业知识,也要考虑其是否有中国业务经验,能否充分估计并购双方因文化差异而可能造 成的严重后果。中方企业由于缺乏对德国市场、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及思维方式的了解,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即以中国的思维和理解方式看待德国的问题。在德国,某些政府要员的口头许诺往往无法兑现,具体执法人员只认法律不认高官;企业甚至会因一些自以为无关紧要的小事,有被法庭传讯的可能,而且案子拖延时间冗长;解雇员工应征询企委会的意见后报请股东大会通过,并需依法给予补偿。诸如此类的问题,中方决策者在制定并购方案时都应充分考虑,以免陷于被动或酿成 重大后果。
2、组建得力稳定的企业并购班子
企业内部并购班子非常重要,它不仅要指导并购的每一个步骤,而且要确保对内、对外各个环节做出最佳抉择和反应。并购班子不宜过大,参与对外谈判的成员应能直接用英语或德语交流。在并购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并购班子人员变动。
3、做好并保留谈判记录
由于谈判涉及内容很多,耗费时间很长,谈判双方最好将谈判中重要内容及达成的共识做详细记录。谈判记录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可以使不愿承认记录的一方陷于被动,为另一方争取主动。
4、全面准确评估并购对象资产和资源
在 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既要重视目标公司有形资产真实价值,更要权衡其商业信誉、技术资源(专利、品牌)、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风 险。应充分考虑目标公司是否拥有稳定的客户群及其整体人力资源的结构和质量,此外,还要仔细考察并购后能否留住关键人才或解雇多余的当地员工。
5、斟酌确定并购合同条款
并购合同是并购交易的法律文件。中国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务必对陈述与保证、维持现状、风险分担及索赔等条款再三斟酌。
6、考虑为完成并购设立新公司
为保护股东利益,降低并购企业后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资产转让的并购时,可以考虑专为并购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KG)。在完成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并购的过程中,要从税收的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新设一家公司。
7、仔细考量并购后风险
并 购德国破产企业时应特别注意破产撤销权风险。德《破产法》规定,如发现破产人在申请破产至启动破产程序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发生有损于债权人整体利益 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特定债权人可行使破产撤销权,即向破产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索赔由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此外,还应注意补缴应纳税款、承担债务的风 险:德《捐税法》(AO)第7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公司,应承担被并购公司未尽的纳税义务。德《商法典》(HGB)第25条规定,并购方如并购破产 公司股权,同时应承担被并购公司债务。另外,德《民法典》第613a条规定,破产公司员工全部由并购方接管。还有,并购破产公司后,原来的合同(如供货合 同、租赁合同、许可证生产合同等)因签约方的变更,并不自动继续有效,应同有关方面重谈或确认。
8、解决中方员工在德社保问题
中资企业可通过填写《申请表》,申请免除在德养老和失业保险。首先,《申请表》中要求填写中国商务部或发改委批准海外投资的证书号和批准时间。需说明,只有 中资企业履行或补办国内有关海外投资的报批手续,其中方员工才可申请免除在德养老和失业保险。第二,《申请表》必须经申请人国内参保所在地的失业和养老保 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签字盖章。只有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才能申请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第三,中 资公司与代表处人员的免除待遇虽完全一样,但免除时间不尽相同。中资公司人员这两项保险义务的免除一经确定,即为五年,之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而代表处只 能先免除四年,之后再申请延长三年。第四,公司总经理若与总公司签有股份托管协议,且托管的股份在50%以上;或个人持股超过25%,且享有股东大会的无 限授权,则可自动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义务。不过,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股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9、做好在德医疗、护理等有关事项
首先,医疗、护理和工伤事故保险均是德法律规定的险种,且不在中德社会保险协定规定的免除范围之内,中资机构人员仍须严格按照德国国内立法的规定投保。其 次,中资公司中方员工免除养老和失业保险义务后,在德只能参加法定医疗、护理和工伤事故保险,不能参加私人保险。第三,符合前述关于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 业保险义务条件的中资公司总经理,亦免于参加其他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必须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否则在延长居留和工作许可时会遇到问题。
10、了解德国政府的投资补贴政策
德国政府将促进投资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德国通过《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公共任务法》等实施的投资资助政策主要面向经济欠发达的东部地区,且将重点放在中 小企业上,目的是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提高就业水平。如果中小企业隶属于大企业或被大企业收购,则被视为大企业,不再享有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来源:节选自中国驻德国经商参处《2015年德国投资经营障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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