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局发布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可版权性报告

2025年1月29日,美国版权局(以下简称“版权局”)发布了一份关于人工智能(AI)和与AI使用相关的版权问题的三部分报告中的第二部分。该报告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报告》)的核心内容是,版权局对生成式AI产品(生成式AI)的输出结果是否具有版权特性持总体怀疑态度,因为其缺乏足够的人类表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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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作品具有“可版权性”,即有资格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它们必须是“原创作品”。法院对“作者”概念的解释有一定的要求,包括作者必须是人类(即AI本身不能成为作者),作者必须在足够的程度上参与了作品表现元素的实施(仅提供想法不能作为作者)。
 
在过去的18个月里,版权局从广泛的角度征求并收到了数以万计的意见和问题,内容涉及生成式AI的用户是否可以适当地声称自己是生成式AI产出的作者。《可版权性报告》针对这些问题,讨论了某些生成式AI使用案例,以及这些使用对创意作品可版权性的影响。
 
以下是该《可版权性报告》的三大要点:
 
-使用生成式AI进行构思或头脑风暴本身并不影响最终创意作品的可版权性。版权局将构思和集思广益作为更广泛讨论的一部分,将使用AI生成器作为“人类创造力的替身”(非作者身份)与仅仅协助或加强人类表达的使用(可能是作者身份)区分开来。版权局指出,如果用户在创作最终作品时不是将生成式AI的输出结果融入作品,而是参考生成式AI的输出结果以获得灵感,那么使用生成式AI不应影响该人对最终作品的版权。另外,版权局还写道:“将AI生成的内容元素纳入人类创作的较大型作品中,并不影响人类创作的较大型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版权性。因此,如果作品的某些方面是由AI能生成的(例如,原本由人类创作的数字风景画中的一朵云),即使这些单个方面不具有版权性,但假定符合版权性的其他要求,作者仍可对整个作品主张版权。
 
-作品输出的可版权性关键问题在于,生成式AI是仅仅用来协助实现作者的表达,还是由生成式AI自行做出了体现在最终作品中的表达选择。版权局围绕三个涉及作者身份的主要议题编写了《可版权性报告》:提示词(下文讨论),将创意作品输入生成式AI,以及修改或重新排列生成式AI的输出内容。在整个分析过程中,版权局重申,确定作者身份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简单判断;相反,我们必须评估所谓作者使用生成式AI的性质。如果AI执行的操作控制了作品中的创造性表达,那么用户就不太可能成功地主张作者身份。例如,版权局引用了第三巡回法院的观点,认为当生成式AI仅仅用于“对用户想法的照本宣科或机械转录,而不需要智力修改或高度技术性的增强”时,它并不掌握创造性的决策,因此并不妨碍用户对作者身份的主张。
 
-仅向生成式AI输入提示词,不足以支持用户对其生成内容享有版权。基于上述结论,版权局得出结论认为,向生成式AI输入提示词,对创作过程的控制程度不足以确立用户对生成内容的版权。版权局将向生成式AI提供提示词等同于提供“创意”,而根据美国版权法,“创意”本身是不受保护的(与创意作品中表达创意的方式不同)。此外,版权局还指出,生成式AI通常包含随机因素,即使在特定模型中多次输入相同的提示,也会产生不同的输出结果,这进一步证明,仅依赖提示词的用户,无法对创作过程进行足够的控制,从而无法主张对生成内容拥有版权。
 
在第三期AI报告中,版权局表示将讨论在版权作品上训练生成式AI模型的法律影响。(编译自jdsup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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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2-26 阅读: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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