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比对与技术抗辩(专利行政保护典例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4月25日举行开放日活动,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其中:
专利行政保护案例10件。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查处等案件类型;覆盖药品、食品、环保、建材、家具等重点领域。
案例三
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铜线辅助固定夹”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 T2 绕线的铜线辅助固定夹”,专利号为 ZL201710330407.4等的 10 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上述 10 件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
被请求人系请求人原员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请求人产品图纸,并制造、销售的“全自动绕线机”侵犯其 10 件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于 2022年 5 月 17日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同时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业秘密侵权投诉。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10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同时立案,并于立案当日与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联合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办案人员初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未作不侵权抗辩。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该案。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迅速就全部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约定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 160 万元,并不再实施侵犯请求人专利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系构建便捷高效、衔接顺畅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有力尝试,对于发挥行政裁决高效便民的优势,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效应。该案具有如下典型意义:一是建立了多部门协同联动配合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两项独立知识产权处理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迅速与公安部门展开执法联动,达到了快速制止侵权、有效保护创新的目的。二是严格执法手段、创新办案方式,确保专利侵权执法透明公正。办案部门在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既遵守规程又创新办案机制,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程序正当,案结事了。保障当事人诉权,取得了当事人获赔 160万元的突出效果,并促成双方形成合作关系,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广东金融学院教授 安雪梅)
案例四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1620358253.0。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无锡中工热控科技有限公司从其公司挖走骨干技术人员,生产与其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推板炉产品并销售给其客户,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重大损失。被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涉案产品与请求人的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2019 年 7 月 22 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其在现场调查中查获的涉嫌侵权的推板炉半成品、现场导轨、耐火砖结构和编号均与炉衬总图相一致,根据现场查获的炉衬总图,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的所有技术特征。2019年 9 月 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被请求人已经制造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等。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 12月 1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月 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被控侵权产品为大中型设备且没有完成整套设备组装时如何进行专利侵权比对。该案专利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全面收集固定与被控产品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推定规则,作出侵权判定,这一做法体现了行政裁决的专业性。二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中,被请求人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是否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终审判决中明确指出,专利侵权纠纷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不属于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姚兵兵)
百利来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专业致力于全球商标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商标评审等确权维权业务及全球版权登记等配套服务,欢迎联系
最后更新时间:2023-05-16 阅读:13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