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商标确权的两种方式(在先使用与在先申请)简介

下文简单介绍世界各国主要采取的两种商标确权方式-在先使用(First-to-use)和在先申请(First-to-file)的区别以及采用的部分国家。
 
在先使用与在先申请的区别
 
1.在先权利的时间点判断
 
在先申请是申请日;在先使用是使用日或者是申请日与使用日较早的日子(如有申请日)。
 
2.在先使用的举证要求
 
在先申请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使用证据;在先使用是真实善意、连续使用的使用证据。
 
3.权利范围
 
在先申请是申请注册时候选择的范围(范围也可能比申请时缩小,看具体注册下来证书的情况);在先使用是使用的范围。注:对于在先申请选择的范围也不是越广越好,因为很多国家都需要提供使用证明,或者给予第三方对任意满三年或者五年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五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在先申请的建议
 
即使为在先使用为原则的国家或地区,也需要及时申请注册,原因如下
 
1.建立法律上拟制的“使用日”,阻碍在后申请和在后使用;
 
2.建立稳定、确定、可预测的权利范围;
 
3.及时确权,降低恶意抢注,被诉风险。
 
分别采用的部分国家
 
采取在先申请的国家,如中国、日本、韩国、泰国、柬埔寨、越南、土耳其、沙特阿拉伯、智利、巴西、欧盟、俄罗斯。
 
采取在先使用的国家与地区,如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新西兰、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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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5-20 阅读: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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