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使用需要注意事项

餐饮类行业申请商标的数量很大,除了需要查册分析避免与在先相似注册商标产生冲突外,还需要留意一些命名原则,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也需要注意规范使用。以下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的关键条款给大家参考。
 
易产生误认的餐饮行业标志常见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款第七项的立法意旨,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出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一)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含“有机”“ORGANIC”“环保”“天然”“NATURAL”“无污染”“POLLUTION-FREE”“极品”“第—”“高级”“HIGHQUALITY"“国宴"“国饮"“国品""“国厨""国菜”等描述餐饮行业商品或服务品质字样,或者标志中包含多颗连续规律排列的五角星、钻石图样,容易使公众对餐饮服务的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在非有机“水果"商品上申请包含“有机”字样的商标。
 
(二)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标志中包含“排毒”“降脂”“祛湿”“明目”“清咽”“代谢修复”等描述餐饮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的字样,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在“寿司"等商品上申请“朵鹤·排毒”商标;在“桂圆膏”商品上申请“天翔清热祛湿”商标。
 
(三)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含餐饮类商品通用名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在“牛肉食品”商品上申请“李四羊肉"商标;在“面包""披萨饼"等商品上申请“张三蛋糕"商标;在“酱油”商品上申请“苹果醋”商标等。
 
(四)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类商品的重量、数、价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
例如,在“醪糟”商品上申请包含“当天生产”字样的商标;在“水果片”商品上申请“立兴冻干”商标。
 
(五)标志容易使公众对餐饮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标志中包含餐饮行业通用名称,但指定在与餐饮行业非相关的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例如,在“养老院"服务项目上申请“张三麻辣烫"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项目上申请“李四涮肉”商标。
 
(六)标志含地名容易导致公众对餐饮类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
市场主体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地名应主要是为描述商品或服务与地名所指区域范围存在联系,且该联系是客观真实的。若标志仅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名所指地域范围,指定使用在餐饮行业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则易使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
 
缺乏显著特征的餐饮行业标志常见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意旨,缺乏显著特征是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通用型号的标志,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餐饮行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理形式
 
餐饮类商标取得注册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内依法规范使用并合理行使权利。
 
(一)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使用注册商标。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他事项应当与《商标注册簿》上的记载保持―致。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其他事项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餐饮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还应当注意留存使用证据,以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理维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维权时,要注意避免对公共领域或者属于公共资源的内容,以及他人正当合法权利不当维权,应当尊重他人依法正当使用的权利,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词汇或者地名,因其本身具备固有的含义,属于公共资源。注册商标含有上述要素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合理审慎行使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该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应限制或者禁止其他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这些词汇或者标志。
 
例如,在第四十三类餐厅、饭馆服务上注册“家乡记忆湘菜”商标的专用权人﹐不得禁止经营湘菜馆的其他市场主体,在店铺招牌﹑菜单、橱窗﹑配料表、包装袋等地方以合理方式标注该餐馆的经营菜品类型为“湘菜”。
 
(三)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在从事餐饮类商品或服务相关经营活动中,应当尊重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避免产生商标侵权纠纷,其他市场主体在使用注册商标非显著部分时,应当仅使用词汇的固有合义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标商誉,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正当使用应当符合语言使用习惯及商业惯例,不应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不应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例如,其他市场主体可以用事实陈述的方式在店铺招牌、菜单、橱窗﹑配料表、包装袋等地方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地名,但在使用方式上,应当与注册商标有所区分,避免通过字体、大小及颜色等突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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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2-04-27 阅读:1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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