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12月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盘点

第一部分 综合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5]36号)——2015/08/05
 
要点:一是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二是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三是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四是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五是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
 
自2015年8月5日起实施。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5]89号)——2015/10/10
 
要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2015/10/28
 
要点:为满足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可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5]88号)——2015/12/07
 
要点:一是投资额度。对QFII投资额度实行相对统一管理,放宽产品之间额度调剂。二是投资本金汇入。QFII机构需延期汇入投资本金的,经外汇局确认同意后可延期一次、最长6个月。三是QFII 其他产品或资金需汇出本金的,经外汇局确认同意后,由托管行审核办理汇出。四是完善登记。托管行应及时向外汇局报送QFII 产品备案信息,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 息系统为 QFII 机构办理产品信息(含变更)登记。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2015/12/08
 
要点: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外汇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
 
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2015/12/28
 
要点:一是明确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的条件。在无法使用银行渠道等特殊情况下,如银行汇路不畅以及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等国家(地区)进行的交易,允许境内机构以外币现钞办理部分经常项目收付。二是明确银行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审核要求。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外币现钞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三是完善相关外汇监管。外汇局将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废止《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部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2015/07/29
 
要点:一是明确各交易主体外汇账户管理要求,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降低交易风险。二是明确境外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便利相关资金运用。三是便利资金汇兑,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期货交易保证金、盈亏结算等实际需求直接在开户行办理结购汇,结购汇后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四是简化数据报送,期货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关交易数据统一由开户银行、交易所通过系统报送。
 
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公告[2015]第36号)——2015/11/09
 
要点:一是外汇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二是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三是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四是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五是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2015/12/4
 
要点: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部分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41号)——2015/9/28
 
要点:提高境内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水平,促进和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开展,境内个人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电子渠道向特许机构预订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完成订单支付,并通过特许机构营业网点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网点提取外币现钞或电子旅行支票。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部分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2015]第40号)——2015/12/23
 
要点:一是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二是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最后更新时间:2015-12-31 阅读:2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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