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权威解读境外投资税务问题
根据近期税收热点和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10日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晓悦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税收协定适用
1、如果税收协定的规定跟境外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我们公司应该适用哪个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是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的,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的,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时候,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这样的: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的原则,就是说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
2、我们公司在境外纳税的时候具体可以享受哪些协定优惠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税收协定一般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具体的待遇情况在不同的协定中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再比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协定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取得的财产收益,要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我们公司在跟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一些国家开展了业务,但是不太了解需要办什么手续才能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可以介绍一下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从事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但是具体的程序就要遵守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了。对方国家或地区可能执行审批制、备案制,也可能允许纳税人通过自行判定来享受协定待遇,只需申报相关信息即可。纳税人需要对境外的程序性规定有所了解,而且很可能需要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您提到的这个《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该是绝大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给对方的,中国的企业怎么才能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目前,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地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要申请开具证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三类资料:一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是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是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果在境内没有交税,需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地市一级的局长签发。
关于预约定价安排
5、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因为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想了解一下怎么更好的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走出去企业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额很大,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在中央大力推进“一带一路”等“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我们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尤其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解决在国外经营发生的税收争议,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提高国际竞争力。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2015-11-10 09:57:34 〕
6、很多企业对预约定价安排到底是什么不太了解,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预约定价安排最大的好处是提供税收确定性。它是通过税企合作的方式,解决转让定价潜在争议的有效手段,既能降低纳税人的遵从风险,也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对税企双方都很有益。特别是我刚才讲到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就是BAPA,还可以有效解决转让定价国际税收争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对我国而言,BAPA磋商还是宣传和推广有利于我国的反观点和理念的良好平台。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规定比较复杂,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参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就是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应对税务风险
7、请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这也是一个企业实务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在这儿我就简单介绍几点主要的。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税收协定适用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特别是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这些国家时,还要同时关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以及各项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8、是不是说企业“走出去”的形式不同,应该侧重考虑的税务因素也不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的确是这样的。企业“走出去”大体上的形式有直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细分下去又包括刚才提到的EPC模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设立实体企业,海外并购,构建海外融资平台等等。这些模式由于经营方式和周期的不同,在税务考量方面的侧重点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就是要重视税务规划,规避涉税风险。通常,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先进而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借助“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由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承担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否则将会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真正的现代化跨国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和潜在风险。
BEPS会导致企业跨国经营税负增加吗
9、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BEPS会导致企业跨国经营税负增加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 BEPS项目的实施不是寻求提高企业税负。无税或者低税问题本身并不是BEPS项目关注的核心,只有当纳税人通过人为分离应税所得与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无税或者低税的结果时,才属于BEPS项目关注的重点。对于有悖常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各国政府必然予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税企争议的增加。BEPS项目的相关建议,有利于减少税企争议,增加企业税收处理的确定性,提高国际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但是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不注重整体税收规划、不考虑BEPS相关的合规性的话,确实可能带来整体税负增加的风险。
关于简易征收办法
10、 我们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可以。目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定率计算抵免限额的简易征收,二是以“白名单”的方式明确。关于定率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虽然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证明,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如果这项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12.5%,可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纳税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关于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都明显高于我国,可以直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乘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额。同时,根据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在税务管理方面已经改为备案管理。
收入的处理
11、我们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吗?我们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境内的税收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是需要的。这里涉及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问题。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
境外收入问题,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他境外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12、我们公司在境外开了两家分公司,但是由于是起步阶段,这两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能不能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13、我们公司通过提供完全在境外的劳务得到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
股息利息的处理
14、请问我们公司从境外取得了一笔股息,但是对方宣告分派的日期和我们实际收到的日期不一致,应该怎么确认收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一致,比如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也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15、 我们是一家北京的公司,由于资金需要,我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借了一笔款项,没有支付利息,这样处理可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果免息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而且企业未实际支付且未将该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一般不会面临我国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但是这家境外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境外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要办理的税务手续
16、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境外投资项目被境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所得税抵免
17、 我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如果回国还要申报纳税不就重复纳税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从国内税制角度,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了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课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目前,除特殊行业外,我国通常实行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
18、企业是只有在与我国签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按照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19、只要是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回来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可以抵免的。按照规定,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争议处理
20、作为一家北京市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对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案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即国税发〔2009〕2号文件)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
21、企业在境外实际经营的过程中,遇到哪些具体问题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企业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包括这么几类: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22、我们公司有意向到美国承接一项工程项目,想先了解一下美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从哪儿能得到这些信息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何及时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国当地税收法律法规及征管制度确实是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税务挑战之一。为了帮助我国的企业获取相关信息,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进国别税收信息中心的建设,目前已经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了3个国家(地区)的投资税收指南,其中就包括美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对方的税收政策信息。税务总局还在不断向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广国别信息中心试点工作,各省税务机关也在积极开展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形成各省分国对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更全面的投资税收信息。
税收协定适用
1、如果税收协定的规定跟境外当地的税收法律规定不一致,我们公司应该适用哪个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是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的,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的,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时候,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这样的: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就是说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的原则,就是说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
2、我们公司在境外纳税的时候具体可以享受哪些协定优惠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税收协定一般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具体的待遇情况在不同的协定中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再比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协定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取得的财产收益,要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等等,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我们公司在跟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一些国家开展了业务,但是不太了解需要办什么手续才能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可以介绍一下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从事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但是具体的程序就要遵守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了。对方国家或地区可能执行审批制、备案制,也可能允许纳税人通过自行判定来享受协定待遇,只需申报相关信息即可。纳税人需要对境外的程序性规定有所了解,而且很可能需要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您提到的这个《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该是绝大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给对方的,中国的企业怎么才能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目前,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辖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主管地税税务机关负责。企业要申请开具证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三类资料:一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是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是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果在境内没有交税,需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地市一级的局长签发。
关于预约定价安排
5、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因为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想了解一下怎么更好的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走出去企业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额很大,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在中央大力推进“一带一路”等“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我们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尤其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解决在国外经营发生的税收争议,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提高国际竞争力。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2015-11-10 09:57:34 〕
6、很多企业对预约定价安排到底是什么不太了解,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预约定价安排最大的好处是提供税收确定性。它是通过税企合作的方式,解决转让定价潜在争议的有效手段,既能降低纳税人的遵从风险,也能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对税企双方都很有益。特别是我刚才讲到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就是BAPA,还可以有效解决转让定价国际税收争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对我国而言,BAPA磋商还是宣传和推广有利于我国的反观点和理念的良好平台。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规定比较复杂,如果想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参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就是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应对税务风险
7、请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这也是一个企业实务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在这儿我就简单介绍几点主要的。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税收协定适用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特别是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这些国家时,还要同时关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以及各项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8、是不是说企业“走出去”的形式不同,应该侧重考虑的税务因素也不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的确是这样的。企业“走出去”大体上的形式有直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细分下去又包括刚才提到的EPC模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设立实体企业,海外并购,构建海外融资平台等等。这些模式由于经营方式和周期的不同,在税务考量方面的侧重点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就是要重视税务规划,规避涉税风险。通常,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先进而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借助“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由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承担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否则将会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真正的现代化跨国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和潜在风险。
BEPS会导致企业跨国经营税负增加吗
9、目前大家比较关注的BEPS会导致企业跨国经营税负增加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 BEPS项目的实施不是寻求提高企业税负。无税或者低税问题本身并不是BEPS项目关注的核心,只有当纳税人通过人为分离应税所得与相应的经营活动,造成无税或者低税的结果时,才属于BEPS项目关注的重点。对于有悖常理的税收筹划策略,各国政府必然予以打击,进而可能导致税企争议的增加。BEPS项目的相关建议,有利于减少税企争议,增加企业税收处理的确定性,提高国际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但是如果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不注重整体税收规划、不考虑BEPS相关的合规性的话,确实可能带来整体税负增加的风险。
关于简易征收办法
10、 我们公司的境外所得可以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符合一定条件的才可以。目前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定率计算抵免限额的简易征收,二是以“白名单”的方式明确。关于定率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虽然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证明,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如果这项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不低于12.5%,可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纳税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关于简易征收,是说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都明显高于我国,可以直接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乘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额。同时,根据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在税务管理方面已经改为备案管理。
收入的处理
11、我们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吗?我们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境内的税收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是需要的。这里涉及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的问题。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
境外收入问题,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和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他境外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12、我们公司在境外开了两家分公司,但是由于是起步阶段,这两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能不能用国内的利润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或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13、我们公司通过提供完全在境外的劳务得到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
股息利息的处理
14、请问我们公司从境外取得了一笔股息,但是对方宣告分派的日期和我们实际收到的日期不一致,应该怎么确认收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一致,比如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也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15、 我们是一家北京的公司,由于资金需要,我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借了一笔款项,没有支付利息,这样处理可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果免息属于正常商业行为,而且企业未实际支付且未将该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一般不会面临我国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但是这家境外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境外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要办理的税务手续
16、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境外投资项目被境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所得税抵免
17、 我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如果回国还要申报纳税不就重复纳税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从国内税制角度,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了抵免法消除或减轻企业重复课税问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目前,除特殊行业外,我国通常实行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法。
18、企业是只有在与我国签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按照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19、只要是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回来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可以抵免的。按照规定,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争议处理
20、作为一家北京市的“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除依照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2013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即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对于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案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即国税发〔2009〕2号文件)申请提起主管当局间相互协商。
21、企业在境外实际经营的过程中,遇到哪些具体问题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企业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包括这么几类: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22、我们公司有意向到美国承接一项工程项目,想先了解一下美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从哪儿能得到这些信息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王晓悦]如何及时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国当地税收法律法规及征管制度确实是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税务挑战之一。为了帮助我国的企业获取相关信息,税务总局正在积极推进国别税收信息中心的建设,目前已经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了3个国家(地区)的投资税收指南,其中就包括美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对方的税收政策信息。税务总局还在不断向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广国别信息中心试点工作,各省税务机关也在积极开展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形成各省分国对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更全面的投资税收信息。
最后更新时间:2015-11-12 阅读:2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