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解散须知

私人公司可通过以下方法解散:
1.撤销不营运公司的注册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撤销注册:
该公司从未开始营运,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最少3个月内,已停止任何业务或营运;以及
该公司没有未偿还的债项。
申请撤销注册必须连同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提交公司注册处。倘若有人对该项撤销感到受屈,可以在撤销注册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复业。
2.清盘
法庭或公司股东均可结束公司业务。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财政司司长、或破産管理处处长,都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否则,破産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假若公司能偿还所有债项(即有偿债能力),公司可用成员自动清盘的程式结束业务。假若清盘人认爲该公司不能在有偿债能力证明书中的指定时间内偿还所有债项,可将清盘程式改爲债权人自动清盘。
整个程式牵涉多重董事会议、股东会议、债权人会议,委任清盘人,以及在政府宪报刊登决议和通告。
清盘人或任何有关人士在公司解散后的2年内,可向法庭申请将公司的清盘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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