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国外公司有效结合,更便利投资与规避风险 ——百利来携手瑞致达提供优质信托服务
日前,百利来为提高专业顾问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的能力,特邀请瑞致达集团优秀讲师Michael Shue致百利来开设关于信托的培训讲座,并取得与瑞致达集团的长期合作。
日后,百利来将携手瑞致达为各位新老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便利和多样化的服务。我司将再接再厉,以专业、诚信的营商手法为亚洲以及世界各国的客户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与瑞致达一道,共同协助企业成长。
何为信托?
信托是指一方 (委托人)与另一方 (受托人) 作出协议,把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第三方 (受益人) 的利益而以“信托”形式持有,可委任保护人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的行为。(详见下图)
国外信托(OffshoreTrust)是指一国居民将其财产或家庭基金授予设在另一国家(通常为地)中的信托。在港设立信托公司用途在于将港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纳税人就可以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名下,并逐步转移到港,从而减轻甚至免除税收负担。
信托设立的财产普遍来源于国外公司的股权
1. 通过国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是相对普遍的控股方式。
不论是香港红筹、还是赴美、赴英、新加坡等上市的民营、甚至是国资公司,大多采用通过国外(BVI)公司多层级(可能架构了多层股权持有设计)持股的方式。
2. 国外公司直接(股权)或间接(VIE)控制境内资产
虽然上市公司在境外,但赢利的源泉大多为国内商业市场主体(小部分全球化、成熟跨境业务公司除外)。为实现对国内实体运营企业控制,境外上市公司主体通过下设的多层公司利用股权控制、协议控制(VIE)等模式实现境外公司控制境内公司资产。因为实行的是境外、境内股权结构的“双轨制”,因此,在配偶一方架设境外股权结构时,可能因BVI的保密注册信息而致使双方信息不对等,或者在境外结构搭建时,在境内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单方将原属夫妻共同股权(或含有婚后双方收益的一方股权)进行信托设计。
经信托设计可以有效保护资产不受婚姻影响,举个例子:
王先生,一名中国国籍的成功企业家,在他60岁已成功建立了香港上市公司 “王氏企业”。他与妻子结婚30年,育有一子Derrick和一女Daisy。Derrick已和一名中国女演员结婚,而Daisy已和一名基金经理订婚。王先生和王太太十分担心Derrick的婚姻稳定性,同时也促使他们为女儿的生活保障考虑。经建议,他们决定将其海外资产(2500万美元),以及上市公司股份(100万美元)转移入信托,信托主要受益人为他们自己,而他们的儿子,女儿和未来子嗣作为他们过世后的酌情受益人。20年后,王先生和王太太过世Derrick正经历离婚,他妻子向其索偿一半的财产,约合人民币2500万美元。她甚至试图诉求Derrick在信托中的利益,法院判定Derrick只是信托中的酌情受益人且并无固定收益,因此信托中的所有资产都不受婚姻索赔影响。
国外股权信托的优势
企业家进行海外投资,不管是在海外直接设立企业还是购买海外物业与矿山,基本上都要通过海外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的方式来实现。在一些继受了英国普通法律体系的海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群岛等国外金融中心设立股权信托,具有以下优势:
1. 国外地为股权信托提供了稳定而灵活的立法保障
国外地的信托法几乎都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甚至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般原则也是一些国外地法律的有效补充。除了成文的信托立法外,多数国外地制定了《受托人法》与《反欺诈法》,这些立法为股权信托提供了稳定的立法保障。
信托不具有“永续性”,不承认除慈善信托之外的“目的信托”是英国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出于商业角度的考虑,一些国外地对英国信托法的这些原则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发展和突破,以巴哈马为例:其《永续法》(The PerpetuitiesAct)(2004年7月29日生效),将信托期限从80年延长到150年,而较长期限的股权信托设置是实现家族财产传承和家族企业治理所必备的条件;其《目的信托法》(The PurposeTrusts Act)(2004年8月17日生效),规定信托可以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并且不是为了慈善目的而设立,这种规定充分考虑了设立家族信托的多重目的性,并使股权信托能够借助私人信托公司与持牌信托公司的两次信托关系达到永续存在的目的。以上这些立法变化使大量具有多重与永续家族股权信托需求的客户选择在国外地设立股权信托。
2. 国外地为股权信托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护
虽然有些国外地至今还是宗主国的属地,但几乎都拥有独立的司法权,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对债权人撤销信托的期限限制和对外国法院生效裁判的拒绝执行来对股权信托提供司法保护。另外大部分国外地法律都有反强制财产继承的规定,如果权利人按照其母国关于强制继承的生效法律判决来对设立在国外地的股权信托申请强制执行,国外地的司法机构会以外国法院的裁判与当地法律不一致而拒绝承认执行。以上这些规定在我国民营企业家遭受投资目的国不公正的司法待遇时,这种法律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
3.为民营企业搭建便利的投资通道并回避汇率风险
对于“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家在目标国的投资所得,由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制政策的限制,这些投资所得基本上不会以“利润”的形式回到国内,如企业搭建了类似于红筹模式的国外股权信托架构,投资所得将会以“返程投资”的方式投资到中国国内,将会为国内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由于国外地几乎对外汇没有任何管制的措施,可以选择与投资目标国同一货币或者许可流通货币的国外地建立股权信托以回避相关的汇率风险。
4.为民营企业海外上市提供灵活的信托架构安排
无论是我国大陆主板或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最近发展势头迅猛的新三板,其挂牌要求中均有“股权清晰”的要求,信托持股因为投资人匿名以及容易规避监管而不被中国证监会接受。与大陆不同,香港、美国等资本市场接受信托持股的架构安排,如大家熟知的潘石屹、张欣夫妇通过在开曼及BVI进行信托持股在香港上市即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国外地设立的灵活信托架构安排可为民营企业海外上市提供了便利。
关于百利来的新合作伙伴——瑞致达
瑞致达是一家提供信托、受信、企业和基金服务的环球独立供应商 (首3大),自2009年起于亚洲营运,瑞致达是少数能够真正覆盖全球的信托供应商,涵盖所有主要相关的司法管辖区,在20个司法管辖地区拥有30家办事处及逾1,300名员工。遍布亚洲、欧洲、美洲、中东和澳大利西亚。
瑞致达提供定制信托解决方案,包含:
上市前信托/股票期权制信托/私募股权并购信托;
香港或新加坡保留权力信托;
移民前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
信托/有限责任合伙;
国际养老和退休;
基金信托;
信托法信托;
纳闽特殊信托;
萨摩亚SISTA信托法信托。
最后更新时间:2015-04-25 阅读:16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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